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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 组屋屋主七天内须向建屋局呈报租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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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5-2010 23:57:1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1日起 组屋屋主七天内须向建屋局呈报租户资料

2010-01-13

早报导读

蔡永伟

  

为协助内政部取缔大耳窿团伙目无法纪的行径,避免新屋主无辜受害,及更好保障组屋居民的安全,建屋发展局规定从下月1日起,组屋屋主出租房间后的七天内,必须向建屋局呈报租户资料。

  此外,在更新、中止租约或租户资料出现改变时,屋主也得通知建屋局。

  建屋局昨天下午发表文告说:“通过新条例,建屋局将能掌握在ZF组屋租房的租户资料,而内政部通过屋主和租户的地址等资料,将能追查欠债者的行踪。”

  目前一些大耳窿欠债人搬家后,不按照法律更换身份证地址,仍然用旧址向大耳窿借贷,连累旧址下一个住户,对无辜居民造成骚扰。这类欠债人通常向其他组屋屋主租房栖身,因为屋主无须呈报租户身份资料。

  内政部于是要求建屋局修改租房条例,规定屋主出租房间时得向建屋局提呈租户资料。

  在新条例下,组屋屋主从下月1日起出租房间时,得在七天内向建屋局呈报租户资料。那些在21日前已把房间出租的住户,则有半年的时间向建屋局申报租户资料。屋主可选择通过建屋局网站或到建屋局分局呈报。

  须要呈报的资料包括:租约日期、每月租金、出租房间的原因以及租户的姓名、国籍、工作的准证、工作领域等。

  建屋局说,违规者可被罚款高达3000元,重犯者也可能被强制收回组屋。

  与此同时,国会昨天进行放贷人(修正)法案二读辩论,并三读通过。法案修订后,内政部把欠债者不更新身份证地址导致下一个住户受骚扰和恐吓的行为,当成刑事罪,欠债者可被判坐牢最长一年。待移民法令和国民登记法令修改后,移民与关卡局在行政及执法需要的情况下,也可向建屋局索取组屋居民的地址及搬迁资料。


  针对议员王志豪(惹兰勿刹集选区)有关授权移民与关卡局向私人、商业和工业房地产业主索取类似资料的建议,律政部兼内政部高级政务部长何炳基副教授回应说,民众受放贷者骚扰的案例主要发生在组屋区内,当局将继续观察情况,有必要的话,会再修改法令。

  除了这项新的租房条例,建屋局的其他规定维持不变。屋主出租房间时,仍然无需取得建屋局的同意。屋主也必须继续住在单位里,并避免屋子过于拥挤或对邻居造成不便。三房式组屋最多只能出租一个房间,四房式、五房式和公寓式组屋则最多可出租两个房间。一房式和二房式组屋的屋主,依旧无法出租房间。

  组屋的租户人数限制也保持不变,三房式组屋最多只能住六人,四房式、五房式和公寓式组屋则顶多可以住九人。

  另外,根据建屋局规定,屋主不能马上出租整个新组屋单位,受津贴者须住满五年,不受津贴者则须住满三年才能出租整个单位。屋主事先也须取得建屋局同意。

  受津贴组屋指的是直接向建屋局购买的组屋,或向该局申请公积金购屋津贴购买的转售组屋。

  对新条例有疑问的公众,可拨电1800-2255432向建屋局人员查询。

  不愿具名的林姓屋主(30岁,会计员)打算出租裕廊西五房式组屋的一间卧房。他受访时说,新条例给屋主带来一些不便,多了个程序,而须呈报的资料不少。他说,很多屋主在申报所得税时,其实没有如实申报租金收入,必须申报租户资料后,他们就得诚实报税了。

  计划出租裕廊西一个四房式组屋房间的陈姓屋主(40岁,散工)则说:“虽然租房比以前麻烦,但相信新措施能提升组屋的环境安全。”



发表于 31-5-2010 10:29:1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我查了一下地址:
http://www.hdb.gov.sg/fi10/fi103 ... erview?OpenDocument
上面是这么写的:
HDB flats sold under the Home Ownership Scheme are meant for owner-occupation by the flat owners and their families. However flat owners may sublet their whole flat or spare bedrooms if they meet the eligibility conditi**.

To sublet the whole flat, prior approval from HDB is needed. For subletting of bedrooms, no approval from HDB is required. However, with effect 1 Feb 2010, flat owners must register the subletting with HDB within 7 days of doing so. They must also continue to live in the flat during the period of subletting and comply with other subletting conditi**.

Singapore citizens, Singapore permanent residents and non-citizens may rent a flat or bedroom from existing HDB flat owners under the Subletting of Flat / Room Scheme.

Before renting a flat or a bedroom from the HDB flat owners, we advise prospective subtenants to familiarise themselves with the eligibility conditi** for subtenants as well as those for the flat owners. It is important that they first ensure that the flat owner has HDB's approval to sublet the flat to them.

This service package provides information under the Subletting of Flat / Room Scheme:

Statistics for median rents of HDB flats in various locati**
Subletting your Flat/Room
Renting a Flat/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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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10 19:28:3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鼠爱小米 于 31-5-2010 19:33 编辑

我这是联合早报网上面看到的。网址链接:首页 >> 生活 >> 房产家居 >> 组屋天地

http://property.zaobao.com/pages6/hdb100113.shtml

下月1日起 组屋屋主七天内须报租户资料

蔡永伟 (2010-01-13)

   为协助内政部取缔大耳窿团伙目无法纪的行径,避免新屋主无辜受害,及更好保障组屋居民的安全,建屋发展局规定从下月1日起,组屋屋主出租房间后的七天内必必须向建屋局呈报租户资料。




 
  此外,在更新、中止租约或租户资料出现改变时,屋主也得通知建屋局。   

  建屋局昨天下午发表文告说:“通过新条例,建屋局将能掌握在ZF组屋租房的租户资料,而内政部通过屋主和租户的地址等资料,将能追查欠债者的行踪。”  

 目前一些大耳窿欠债人搬家后,不按照法律更换身份证地址,仍然用旧址向大耳窿借贷,连累旧址下一个住户,对无辜居民造成骚扰。这类欠债人通常向其他组屋屋主租房栖身,因为屋主无须呈报租户身份资料。  

 内政部于是要求建屋局修改租房条例,规定屋主出租房间时得向建屋局提呈租户资料。   

  在新条例下,组屋屋主从下月1日起出租房间时,得在七天内向建屋局呈报租户资料。那些在2月1日前已把房间出租的住户,则有半年的时间向建屋局申报租户资料。屋主可选择通过建屋局网站或到建屋局分局呈报。  


  须要呈报的资料包括:租约日期、每月租金、出租房间的原因以及租户的姓名、国籍、工作的准证、工作领域等。   


   建屋局说,违规者可被罚款高达3000元,重犯者也可能被强制收回组屋。  


 与此同时,国会昨天进行放贷人(修正)法案二读辩论,并三读通过。法案修订后,内政部把欠债者不更新身份证地址导致下一个住户受骚扰和恐吓的行为,当成刑事罪,欠债者可被判坐牢最长一年。   


   待移民法令和国民登记法令修改后,移民与关卡局在行政及执法需要的情况下,也可向建屋局索取组屋居民的地址及搬迁资料。   

   针对议员王志豪(惹兰勿刹集选区)有关授权移民与关卡局向私人、商业和工业房地产业主索取类似资料的建议,律政部兼内政部高级政务部长何炳基副教授回应说,民众受放贷者骚扰的案例主要发生在组屋区内,当局将继续观察情况,有必要的话,会再修改法令。  

   除了这项新的租房条例,建屋局的其他规定维持不变。屋主出租房间时,仍然无需取得建屋局的同意。屋主也必须继续住在单位里,并避免屋子过于拥挤或对邻居造成不便。三房式组屋最多只能出租一个房间,四房式、五房式和公寓式组屋则最多可出租两个房间。一房式和二房式组屋的屋主,依旧无法出租房间。  

   组屋的租户人数限制也保持不变,三房式组屋最多只能住六人,四房式、五房式和公寓式组屋则顶多可以住九人。  


   另外,根据建屋局规定,屋主不能马上出租整个新组屋单位,受津贴者须住满五年,不受津贴者则须住满三年才能出租整个单位。屋主事先也须取得建屋局同意。     
   
    受津贴组屋指的是直接向建屋局购买的组屋,或向该局申请公积金购屋津贴购买的转售组屋。
  

   对新条例有疑问的公众,可拨电1800-2255432向建屋局人员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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