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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1-2012 23:30:43|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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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 发表于 25-1-2012 22:35
我是EP申请,所以填Form4A,accompanying notes to Form4A上没有写这一条信息,可以认为没这个要求吗? ...
楼主这一会移民一会又申请EP的,你这到底是要干啥?开中介么
无论是从ICA还是MOM的角度,2个月前的Letter of Employment都是过时的信息,思维正常的officer基本都会要求你补交材料的。
既然不方便重新开一遍, 上面也都说了,您就直接拿着2个月前的Letter of Employment,然后附带着最近2个月得薪水单看看officer能否通融,不行的话再补交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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