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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 咨询关于雇佣合同里"辞职后不能立即加入对手公司"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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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5-2013 19:27:3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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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5-2013 19:47:11|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有没有garden leave 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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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5-2013 22:28:1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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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5-2013 22:45:2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半桶水而已。。

走时一大堆人跟着你走,就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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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5-2013 23:03:41|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garden leave 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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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5-2013 00:51:4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aittt 于 7-5-2013 00:58 编辑

帮你简单查了下,
1•新加坡没有non compete agreement有关的制定法,所以判例适用
2•high court的一个判例确立了单纯的non compete clause不被支持,除非
a,雇主有合理实际的利益需要保护
b,条款对合同双方合理
c,对公众而言合理

通常这个条款是跟相应的补偿协议一起的,刚好一个朋友(在香港)在serve这个non cpmpete period, 一年,不过原公司是按原有的公资水平pay给他的--这才叫合理

我的建议是你一定要让新公司知道这个条款并明确因为加入他们公司引起的损失, if any, 由新公司承担。这是合理的要求,新公司讲理的话应该同意,并且实际风险并不大

不过这方面我不专业, 供参考不负责, 哈哈, 你再多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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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5-2013 08:16:39|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lasina 于 7-5-2013 08:17 编辑

以前在国内遇到过,自己和前公司协商,要签一些协议,然后付一笔赔偿金。赔偿金是新公司帮忙付的 。
当然要三方都愿意的情况下。
一般这情况都是做技术的吧?

这里的实在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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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5-2013 12:08:40|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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