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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5-2013 00:51:44|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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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ittt 于 7-5-2013 00:58 编辑
帮你简单查了下,
1•新加坡没有non compete agreement有关的制定法,所以判例适用
2•high court的一个判例确立了单纯的non compete clause不被支持,除非
a,雇主有合理实际的利益需要保护
b,条款对合同双方合理
c,对公众而言合理
通常这个条款是跟相应的补偿协议一起的,刚好一个朋友(在香港)在serve这个non cpmpete period, 一年,不过原公司是按原有的公资水平pay给他的--这才叫合理
我的建议是你一定要让新公司知道这个条款并明确因为加入他们公司引起的损失, if any, 由新公司承担。这是合理的要求,新公司讲理的话应该同意,并且实际风险并不大
不过这方面我不专业, 供参考不负责, 哈哈, 你再多问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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