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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弄明白为什么人力部助理总监判定“超时薪金,只能以0.5倍计算”。既然超时了,就应该按1。5,至少1倍吧?怎么会弄出来一个0.5倍?有点晕
另外中间很多地方让人读不懂,不知道是我感冒脑袋不清醒了还是英文翻译过来的失真了 :)
高庭推翻人力部裁决 菲籍女店员获全额超时工资
傅丽云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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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店员不服人力部裁定她无法得到全额的超时工资,向高庭上诉后成功。
高庭司法委员推翻人力部的裁决,接受店员提出有关聘约已经违法的说法,判她可获全额的超时工资,并阐明雇佣法令里的基薪不包含超时工资。
去年7月,菲律宾籍女子辛西娅通过人力部向雇主索讨96个小时的超时薪金,指她的1900元月薪是不包括超时工的基薪,而聘约规定她每周须工作最多60个小时,这超过法定的44小时,已算违法,但雇主坚称1900元已包含超时工资。
辛西娅从2010年8月受聘于VGO Corp有限公司,在旗下的服装店工作了两年;她在工作准证被撤销后离开公司。
去年7月4日,她向人力部索讨两年的超时工资。
不过,根据雇佣法令,超过一年的工资是无法索讨的。换句话说,辛西娅无法索讨2012年7月4日之前的超时工资。
法令规定,超时工资须以1.5倍计算。
人力部助理总监审理辛西娅的索偿时,指她既然同意每周工作60个小时,但只领取1900元的薪金,就可以合理推断她和前雇主都同意,让前雇主以划一工资支付所有的工作时间,包括44个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
助理总监最终裁定辛西娅只能得到六周(7月4日至8月17日)的超时薪金,但只能以0.5倍计算,总计479元。
辛西娅不服,上诉高庭后成功,共获以1.5倍全额计算的约1436元。
“基薪”不包括超时工资
高庭司法委员余文正说,法令里的“基薪率”是指聘约里雇员应得的款项。
他指出,如果雇主要求辛西娅做少过60个小时,甚至是少过法定的44个小时,它也必须付她1900元;所以这个月薪不能说包含了任何“额外的超时工资”。
他说,即使聘约里规定辛西娅须工作固定的60小时,而非“最多”60小时,他的判决也不会因此有所改变,因为根据法令,雇主还是须根据聘约付她1900元的“基薪”。
辛西娅的希腊籍朋友协助她上诉,前雇主则由陈国洸律师事务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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