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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 这种问题需要declare 吗?请大家给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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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4-2014 14:50:06|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2011年, 在MRT station吃东西, 我被开罚单。当时LTA,发的第一封信,我没收到。第二封,我才收到。于是就去了 AXS机上,交了$30.这种情况算是犯法,填表PR表格,需要declare吗?
发表于 17-4-2014 17:07:1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应该不用,但建议注释一下,ica看到你的事由,知道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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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4-2014 17:10:4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和开车违章吃了张罚单是一样的吧,也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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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4-2014 18:04:1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的,俺們當年還被罰了伊蚊滋生的$200塊,還是該申請啥照申請,都批准了,所以是沒有影響的,也不用特別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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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4-2014 18:20:5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30块算什么啊,没放固本也要30的
只有法庭判的,crimina才需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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