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新加坡圈 于 6-9-2014 00:16 编辑
新加坡对男性罪犯大量使用鞭刑。在新加坡,每年都有千余名男性罪犯被判鞭刑。这些被判鞭刑的犯人不仅包括重罪犯,有些非暴力犯罪,比如非法入境、贩卖或运输枪支,在公共场合涂鸦、交通肇事、甚至作为涉及犯罪的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会招致鞭刑。在新加坡,鞭刑对于许多罪行是强制性的,即如被定罪,法律规定必须判处鞭刑,主审法官不能根据情节减免。 新加坡的鞭刑非常严酷,所以被大赦国际等许多人权组织诟病。 新加坡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罪犯裸露的臀部。 受刑时,罪犯一丝不挂,以弯腰的姿势被狱警用结实的皮条牢牢绑在鞭刑架上,身体从胯部弯成90度,臀部高翘受刑。行刑的狱警体格健硕。所用的刑鞭长1.2192米(4英尺),由藤制成,事先浸泡在水中,非常有韧性。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1824年,英国在新加坡、马六甲和槟榔屿成立海峡殖民地,使用英国法。当时,对于乞讨、制售淫秽物品、纵火、杀人抢劫、暴力抢劫的罪犯都可实施鞭刑。至1870年,海峡殖民地开始实行基于英属印度法律体系的法律,其中也包括若干鞭刑条款。在此期间,行刑使用的刑具是“九尾猫”(一种英国式系9根皮条的皮鞭)或藤条,行刑使用“普通刑架,行刑部位是臀部”。 1948年,新加坡与其他两地分开,变成了一个单独的殖民地,在法律中,鞭刑条款得以保留,可是实行的已经不多了。在1949年全年,只有46人被法院判处鞭刑,29人因违反狱规在狱中受鞭刑。1948年新加坡监狱调查委员会记录了如下狱规:“对于严重违反狱规的犯人,可由监狱当局判处藤鞭最高12鞭,或由来狱的法官判处藤鞭最高24鞭;对于15岁以下未成年犯,只能有来狱法官判处最多细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对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径不能超过半英寸,对未成年犯应使用细藤鞭。”使用“九尾猫”执行的鞭刑仍在一些档案中被提及,但可以看出,到这个时期,“九尾猫”已经逐渐淡出司法系统了。至1955年,“九尾猫”被彻底从法典中删除,而使用藤条就成了执行鞭刑的唯一方式。 一位殖民地时期樟宜监狱的典狱长在一封公开信中证实,当时的鞭刑确实是用藤条在赤裸的屁股上行刑。他说一般的判罚在6至12鞭之间,并表示他从未见过犯人的屁股大量流血,只是严重淤血。 早前的英国殖民政府也曾在20年代到30年代用肉体刑对付帮派暴力犯罪。当时,海峡殖民领的行政长官在一封1929年10月13日给英国殖民地事物办公室的信中写道:“大量缺乏教育的中国人涌入新加坡,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看来只能用一种方式处理他们。这种方式乍看似乎难以被现代社会的刑法制度接受……”信中附带一份报告,显示在1928年,不算因违反狱规在狱中执行的鞭打,共有78名罪犯被法庭判处鞭打,其中多数犯有持械抢劫和非法拥有武器,而非法拥有武器在1926年刚刚被定为可鞭打的罪。 大量的鞭刑令伦敦政府颇感不安,国务大臣在回信中说:“该殖民地的刑罚制度频繁使用鞭刑,这需要进一步解释。”于是殖民地行政长官又呈上一封大法官的信,描述当地猖獗而残酷的帮派暴力犯罪,这些犯罪主要由“中国苦力中年轻的不法之徒”实施,而这些中国人每年都如潮水般移民至此,形成了不竭的犯罪源。大法官的结论是,“我相信,对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滥的某些罪行,在司法中使用‘鞭打’是必要的。”新加坡的公共检察官对此完全赞同,他认为只靠监狱是不能震慑犯罪的:“对那些环境恶劣,赤着双手混饭的人来说,监狱生活未尝不惬意……只有鞭打才能产生实在、长久的效果。” 这些历史资料告诉我们,连当时的英国殖民政府也认为,除了对少年犯使用的细藤,只有严重的人身暴力犯罪或预谋的人身暴力犯罪才适用肉体刑(鞭刑)。这个理念被后来的新加坡政府毫不客气地彻底摒弃了。 1965年,新加坡获得独立,天地变了。法典中正式出现了鞭刑的名称caning,而且实施面也扩大了很多,对于很多重罪轻罪,都要鞭刑伺候。1966年,在公共场合涂鸦成了被判强制鞭刑的罪名之一,其本意是打击当时的反政府标语。到1973年,已经有约30种罪,必须被判处鞭刑,因此,每年执行的鞭刑也从几十起上升到几百起又上升到上千起。新加坡对此的官方解释是打击当时的犯罪潮。从1966到1971年,持械抢劫犯罪在新加坡上升了3倍,当时犯罪流行的原因是黑社会帮派活动猖獗。其实是新政府遇到老问题,因为新加坡跟所有海外华人社区一样,在历史上就有帮派问题。打击的结果是,现新加坡政府宣称,据联合国国际犯罪预防中心的数据,新加坡是世界上暴力犯罪发生率最低的国家,甚至比丹麦、瑞士等社会关系和谐的国家还低。这恐怕还是因为新加坡严格执行枪支管制。 新加坡适用鞭刑的罪名很多,既包括严重暴力犯罪也包括非暴力犯罪。有些罪行在西方国家看来非常轻微,在新加坡这个连吃口香糖也是犯罪(不是适用鞭刑的罪),连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冲公共厕所也要被起诉罚款的集权国家,当然成了重罪。至今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政客们一直在媒体上鼓吹鞭刑,要增加鞭刑的使用。改造罪犯的想法已经被公开抛弃,至少司法高官们早已抛弃了这种理想,大法官袁鹏豪曾公开表示:“‘改造罪犯’是一件我永远不理解的事……我的理想、热情多年前就被扔到窗外了。现在我只主持正义。”
作为强制刑(必判鞭刑,不能减免)
对至少40种罪名,鞭刑是强制刑。其中既包括强奸(法定最少鞭刑12下)、抢劫(持械抢劫法定最少12鞭)、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长刀、匕首等都算)、涂鸦(包括在墙上喷涂油漆或者重犯(第二次)在墙上张贴广告、海报),以及贩卖、运输、进口强制等。
在新加坡,非法入境或签证过期非法滞留90天以上必须判处最少3鞭。这条法令主要针对非法劳工,主要来自周边的印尼、马来西亚、泰国(中国也不少)。但在1994年,一个45岁的法国男子,因为签证过期非法滞留,被判处监禁8个月打5鞭。强制鞭刑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了最少鞭数,有的重罪达15鞭。
作为非强制刑(法官可根据情节决定是否判处鞭刑)
对许多轻罪来说,鞭刑是“可选刑”,是否鞭刑法官决定。这些罪名包括聚众闹事、敲诈勒索、容留组织卖淫、误杀及伤人等。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后也可判处鞭刑。尽管对有些罪,鞭刑是非强制刑,但法官一般会无一例外地判处鞭刑。比如“非礼(即所谓侮辱妇女)”,大法官曾表示如果罪犯接触了被害妇女的阴部,至少应判9个月3鞭。
因公司犯罪,职员受鞭刑
这种情况不多。在少数情况下,法律也要求对某些犯罪公司的男性职员施以鞭刑,危险枪支法案规定因故意或疏忽进口、运输、售卖危险武器的公司的男性经理、总裁或所有人必须受鞭刑。同理,移民法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有运送非法移民的行为,参与或同意此行为的公司经理或总裁必须被判鞭刑。
违反狱规受鞭刑
新加坡监狱条例规定10种违反狱规的行为可被狱方施以鞭刑惩罚。这些行为包括:暴乱、越狱、试图越狱、伤害他人身体、故意毁坏狱内物品、虚假申诉、严重不服管理,以及轻度违反狱规但屡教不改。
在强制戒毒中心,违反规定最多可被打6鞭。一个樟宜监狱戒毒中心的前工作人员透露,如果犯人毒品尿检呈阳性或被发现搞同性恋打6鞭,打架斗殴打3鞭。
鞭刑按规定只能施于16至50周岁的男性罪犯。少年犯不能被初级法庭判处鞭刑(但初级法庭可判处少年犯入少年管教所,而少年管教所可因为犯人违反内部规定予以鞭打)。“少年法庭……无权判处鞭刑。”在新加坡少年儿童法案的第三章中规定:“除了高等法院,任何法院都不可以判处儿童或少年身体刑。”长期以来,高等法院也很少行使对少年犯判处鞭刑的权力,但最近几年,这种情况似有改变。1999年7月,高等法院判处三个15岁的罪犯鞭刑,其中一个在犯罪时年仅14岁(两个15岁的各5鞭,14岁的8鞭,见《少年强奸犯被判监禁和鞭刑》海峡时报,1999年7月14日)。三个月后,高等法院又进一步,判处一个犯有踢打和抢劫老人的14岁少年5年监禁,10下鞭刑。
总的来说,新加坡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接近1972年废除鞭刑以前的加拿大——无论法院判处还是监狱内部规定都只打16岁以上的成年男犯,而不象它的原宗主国英国,在1948年废除鞭刑以前,在英国鞭刑主要用于15岁以下男童(经常作为监禁的替代刑)。
鞭刑的实施对象不限于半大小子和血气方刚的小伙子,也不限于新加坡公民。很多中年男性犯人,和在新加坡的外籍犯人,也被判鞭刑。一个48岁的荷兰男子就因为走私毒品“爱他死”(摇头丸?)Ecstasy被判处监禁6年,打10鞭,尽管他根本不是向新加坡走私,而是要去印尼,只是在新加坡转机。
鞭刑总是伴随监禁,从不(或基本上不)单独判罚。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样的罪行,情节也完全相同,女犯只判监禁,而男犯在监禁之外还要判处鞭刑。
有关行刑过程 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出尽全力,不考虑受刑者的年龄或者罪行的轻重。香港南华早报1994年4月2日的报道中说,“鞭刑要求用最大力气执行”。新加坡前监狱局局长郭士力1974年在记者招待会上说:“……执行鞭刑时,行刑狱警用的是全身的重量,而不仅仅是臂力。他紧握刑鞭,抡圆胳膊,以脚为支点转半个圈,重重出手。”
从各方面收集的资料来看,狱警出鞭的方式手法其实多种多样,并没有划一的标准。《麦克·费伊受鞭记》作者Gopal Baratham指出:“……有的狱警深吸一口气,转半个圈,准确出手并命中;有的助跑三步,借力出手;还有的喜欢原地出鞭。这都是行刑狱警的个人风格,就像(网球选手)有人喜欢发球上网,有人喜欢守在底线,有人打旋转球,有人截击扣杀一样。狱警可以挑选他们觉得顺手、便于发力的挥鞭风格,个人化的方式也能接受。” 有很多目击者和受刑者谈到过鞭刑的厉害。
“行刑者都是全力出鞭,犯人的光屁股上被鞭到的地方皮肤裂开,先是出现一条白印,然后涌出鲜血。”
一位目击者说:“在第四鞭时,我看见血流出来了。犯人瘫软在刑架上,看得出来是痛彻心肺。行刑结束了。” 新加坡监狱局曾对“鞭刑现场血肉横飞”的说法辟谣,但他们也承认确实有淤血和伤疤。这与一家新加坡官方媒体早前的报道相矛盾。1992年,新加坡新报曾报道“每一鞭下去,都会有皮肉飞起来”,这显然是照搬1974年那个有名的记者招待会上的说法。一位美国分析家认为,1974年记者招待会上新加坡官方的描述可能是为了恐吓犯罪而故意夸大了。
对这些描述当中的明显的矛盾之处的另一个解释是:因为这些叙述都没有明确犯人被打的鞭数,而区区几鞭和最高限24鞭的效果绝对不同,所以会有不同说法。因此当《麦克·费伊受鞭记》作者Gopal Baratham问一位前鞭刑官“到底会不会血肉横飞”时,他答道:“鞭打15鞭以上绝对会,因为屁股已经被打遍,没有表皮了,所以不管行刑官下手多么精确,肉都会飞出来。” 新加坡海峡时报1994年4月8日报道:“鞭刑留下巨大的红色疤痕,终身不去。”
1974年的记者招待会上,新加坡监狱局长说前三鞭每鞭下去犯人都会拼命挣扎,他又说:“三鞭之后,犯人的挣扎弱下来,因为他们挣扎不动了。受刑超过三鞭的犯人在受刑结束后经常会休克,有的瘫倒在地,现场狱医和助手会把他救醒,给伤口消毒。有的犯人在受刑中假装昏过去,但这骗不过狱医——这也是为什么法律规定狱医在场。” 很多面临宣判的犯人很怕鞭刑。一家报纸发表署名文章说:“在新加坡,鞭刑是犯人最害怕的刑罚。如果需要我证明这一点,我可以举出无数案例,包括年轻罪犯和中年罪犯,被法院判处鞭刑时,哀求法院不要打鞭,宁可多坐几年牢。但这是不可能的,除非议会修法。”
新加坡社会不同情受鞭刑的犯人,新加坡国立大学的一位作者这样为鞭刑辩护:“新加坡民众多数支持鞭刑。鞭刑的目的是制造疼痛,那么能达到目的同时又最安全的行刑部位就是屁股。据一些被鞭过的犯人讲,受鞭刑时疼痛无比,犯人很多天,有的甚至两个礼拜不能坐下,不能躺下。被鞭的屁股表面裂开。没有别的了。鞭刑的结果是在他们的屁股上留下终身鞭痕,这正好达到教育的目的,永远提醒他们再也不能犯罪。“
综观最近的案例可知,新加坡司法系统的刑罚哲学跟立法系统完全一致,因此在判案中鞭刑经常被运用,即使非强制判处鞭刑的案件,法官也经常判处鞭刑。
大赦国际坚决谴责这种刑罚,曾给新加坡政府写信希望废除鞭刑。但这些信没有回应,新加坡官方坚决支持鞭刑,他们相信鞭刑是震慑犯罪的最有效手段。
新加坡圈网站原文链接:http://sgquan.com/2014/09/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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