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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城论坛】新加坡离婚财产分配出新规:付出的多拿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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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7-2015 09:38:2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庭在离婚案中分配婚姻资产时,不应先断定双方的经济贡献比例,再以此为基础来调高做为较大非经济付出的一方能获得的资产的比率。法庭应该分别决定两方的经济贡献比例和非经济付出的比例,然后取两者的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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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上诉庭在审理一起婚姻资产分配案的上诉时,重申它不赞成下级法庭在审理婚姻资产分配案时,先考虑了男女双方的经济贡献比例,然后为了肯定一方做出更大的非经济付出,便根据先前决定的经济贡献比例为基础,提高这一方能分配到的资产比率。

例如,在这起上诉中,高庭先断定男女的经济贡献比例为六对四,之后考虑到女方(39岁,经理)的非经济付出较大,最终裁定这对男女能分别得到四成和六成的资产。

在日前发表的判词中,三司说:“这种方式的主要问题是,它有着低估一方所做的非经济付出的潜在风险。”

不过,高庭在本案中提高了女方的资产比率两成,却把男方(41岁,监狱官)的减低两成,等于双重计算女方的非经济付出,反而高估了女方非经济的贡献。因为,即使高庭断定她的非经济付出比率为60%,也应维持男方经济贡献的比率,所以最终的男女比例应为六对四。

此外,以经济贡献为明显的计算起点,有违妇女宪章要对经济和非经济的付出一视同仁的目的。

由赵锡燊法官、潘文龙法官和郑永光法官组成的三司,也在判词中讲解法庭应采用的准则,即分别断定男女方的经济贡献比例和非经济贡献比例,再计算两个比例的平均。

三司说:“与把直接的经济贡献当作首要考量的传统‘调高’方式不同,上述准则的长处是,它铺平道路让法庭平等考虑经济与非经济的贡献。”

三司强调,法庭仍然采取大略(broad-brush)的方式来分配婚姻资产,而不是法庭向来避开的数学练习。大略的方式让法庭根据每起案件的情况酌情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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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三司也提醒说,上述准则不会削弱法官对隐瞒或少报资产的一方作出不利推断的权力。

在本案中,三司推翻高庭基于女方非经济付出较大而下令她能分得60%婚姻资产的裁决。在平均双方经济和非经济贡献后,三司裁定这对男女平分约200万元的资产。

不过,三司驳回由吕德利律师代表的男方针对给由高天华律师代表的女方一元象征性生活费的上诉,因为她日后的情况可能有变,所以必须保留她得到生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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