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在新加坡有公司做生意(公司已经成立,我是100%的股东,我的新加坡朋友给我当公司的本地董事),可是在我还没有申请到Employment Pass 的时候(就是持有SOCIAL VISIT PASS),在跟客户做市场调查期间跟客户发生点小纠纷,我们报警处理,结果警察就逮捕我,第二天送去ICA,可是ICA的长官说我在新加坡合法做生意,拒绝接受我,而后警察又送我去MOM,MOM经过2个月的调查,说我违反the 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 Chapter 91A.的条文,给我一封警告信就遣送我回国,并且给我一个2年不能入境新加坡的禁令(ENTRY BAN FOR 2 YEARS IMPOSED ON ME),在此请教2个问题,
一个是像我这样的情形,MOM 给我给我2年不能入境的禁令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吗?(我有问MOM的调查员关于给我入境禁令的处罚依据,他们的答复是我违反了91A的 10(1)条,所以就给我2年不能入境的处罚,可是我的观点是我收到的警告信已经是处罚了啊,难道受到新加坡政府警告的外国人都要被禁止入境吗?)
第二个是禁止我入境2年,请问这样我是不是就是 section 8 of the Immigration Act (Cap. 133)里面所说的PROHABITTED IMMIGRANT? 因为一旦是这个PROHABITTED IMMIGRANT的话, MOM 就不会批准EMPLOYMENT PASS 的申请(见section7(2) of the 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 Chapter 91A),可是他们的却在说WORK PASS DIVISION OF MOM 批准我的EP申请,他们(调查我的部门是FOREIGN MANPOWER MANAGEMENT DIVISION) 是没有什么的,说什么不让我入境新加坡是怕我的EP不被批准,我还会做违反外劳法的事情,在我看来这是一种“有罪推定”,而我可以申请EP先,批准以后再来新加坡做生意,可是按照section7(2) of the 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 Chapter 91A, 如果我是一个PROHABITTED IMMIGRANT的话,那么我的EP申请一定会被拒绝,这就会跟他们说的相矛盾。
在此请教懂法律的朋友,不胜感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