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新加坡政府将原警察局反贪WU小组独立出来,成立了专门的反贪机构——贪WU调查局(即CPIB),用于制衡行政权力和有效反对腐败。其主要任务是受理和调查对政府和私营机构贪WU贿赂犯罪的举报;调查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法定机构中的任何贪WU嫌疑;负责向国家总检察署提请起诉包括行贿、受贿在内的贪WU案件;检讨政府部门的工作程序,提供预防和减少贪贿犯罪的方案。 亚洲首家反贪机构:新加坡贪WU调查局 CPIB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直接隶属于总理公署,局长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工作由总理直接领导,对总理负责。CPIB内设行动部和行政与特别支援部两个部门,分别由一名副局长协助局长领导该部门的工作。行动部负责案件的调查,又分为五个调查组,其中有一个由精英组成的特别调查组(SIT)专门负责处理重大和复杂的案件。新加坡特别强调CPIB查案的行动效率,“通过迅速和肯定、坚决但公正的行为取缔贪WU罪行”是CPIB的使命和宣言。每年,CPIB都会接到民众近千起投诉和举报。对于署名的投诉和举报,CPIB必须在一个星期内给予正式答复。一旦决定调查的案件,必须在确定查案官员后48小时内展开调查。除非案情复杂,所有的贪WU贿赂案件必须在3个月内调查完毕。在新加坡,CPIB虽然权重效高,极具权威,但其调查活动必须接受总检察暑及其检察官的指导和监督。 反贪立法、治腐框架结合 为铲除腐败,新加坡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的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用于惩治贪贿犯罪的《预防贪WU贿赂法》和《没收贪WU贿赂利益法》。现行的《预防贪WU贿赂法》共35条,是一部融实体规定、诉讼程序和部门组织法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 新加坡腐败犯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在政府或政府部门供职的公务人员,还包括私人、私人机构和半官方机构(如公司、社团等公共组织)中的人员。《预防贪WU贿赂法》规定的许多犯罪的主体均为“任何人”,并不仅仅局限于公务员。新加坡禀承“主惩小恶,以戒大恶”的执法理念,对非法报酬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即使收受一元钱或者一杯咖啡也能构成犯罪。在实际执法活动中,新加坡有因多次接受价值2新元左右的小费而被指控的案例。 为加大对贪WU贿赂犯罪的经济惩罚力度,新加坡政府在总结过去惩治贪贿犯罪经验的基础上,于1989年专门制定了《没收贪WU贿赂利益法》。该法对贪WU贿赂所得利益的含义及估价、没收的条件及范围、没收令的发布及执行程序,以及对潜逃人贪WU贿赂所得利益的没收等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预防贪WU贿赂法》和《没收贪WU贿赂利益法》作为专门的刑事法律,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为了打击那些尚不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新加坡还制定了《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该规则规定,公共服务员委员会对于涉嫌渎职或玩忽职守但又不够刑事处分的公务员,有权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给予警告(惩戒)、罚款、停职、降职、停止或延缓加薪、提前退休、解雇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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