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新加坡国会三读通过公司(修正)法案,通过多项政策修改。
1.要求本地注册的企业和外国公司将公司受益人(即最终股东)的登记册保留在指定场所,并在执法机构提出要求时,出示相应记录。根据法案,持有25%股权的股东归类为公司受益人,这个门槛和FATF的建议一致。
2.清盘人保留清盘公司记录的时间,将从现有的两年延长至五年。若公司遭股东、合伙人或债权人清盘,也不能提前销毁相关记录。
3.修改了司法管理制度的条例,让“有可能无法还债”的公司申请司法管理,目前只有“已经无法还债”的公司可以这么做。即使有个别抵押债权人提出异议,法庭也可下令公司进入司法管理程序。
4.加强了协议安排制度,包括:改善债务延期偿付令(moratorium),给予重组的公司更多空间提出重组计划;法庭可要求救援融资(rescue financing)拥有超高优先权,排在其他债权人前面;增加强行批准(Cram-down)条规,预防债主阻扰债务重组。
5.允许外国企业实体迁册到新加坡,有利于那些希望保留企业历史和身份的外国公司。
6.私有公司可豁免举行股东大会;
7.不再规定公司使用公章等。 (信息来源:新加坡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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