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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解读《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决定》,人才进大连将获更多实惠——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113号公布,并于6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公众了解决定的有关内容,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规定进行修改?
答:规定是市政府2004年制定的,在促进我市人才引进工作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引进人才层次不断提高,引进人才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博士研究生已经不是引进人才的重点。同时,外省市在引进人才的津贴、补贴方面也有所提高,我市的津贴、补贴标准相对较低,不足以起到吸引人才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在引进人才的层次和津贴、补贴等方面急需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促进人才引进工作的良性发展。
问:这次修改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取消了引进人才的落户限制。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取消引进人才的落户限制。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5年的非大连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落户。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是扩大政府扶持政策普惠范围。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市政府将通过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渠道,为引进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创造条件”规定。关于引进人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拟在我市即将出台的《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调整安家补贴的对象和标准。取消了应届博士研究生、博士生导师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三类人员安家补贴资格,同时将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前两名完成者等八类人员作为安家补贴的对象。同时安家补贴标准由过去的30万元、15万元和6万元三个档次分别调整为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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