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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anglin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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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0-2007 21:58:0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p>办这个版的初衷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大家的投资理财水准, 去别的网逛逛博采众家之长拿来这里分享也是一个很好的学习交流,为什么要自我设限呢?!</p><p>呵呵! 我是什么网都飞来飞去看的! 好吧,分享一下:</p><p><a href="http://www.huasing.org/">http://www.huasing.org/</a>&nbsp;华新网</p><p><a href="http://bbs.wayup.hexun.com/">http://bbs.wayup.hexun.com/</a>和讯网</p><p><a href="http://wizard.stock.hexun.com/gdgold/">http://wizard.stock.hexun.com/gdgold/</a>据说是有超强免费软件下载, 还没有用过,打算试试.</p>[em01][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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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2-2008 18:01:0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p><font face="细明体" color="#f70909" size="4">本版涉及的内容较广,专业性较强,来这里寻求帮助的人五花八门啥人啥问题都有。为了方便寻找&amp;阅读,特将本版内容细分为【我爱基金】【今日保险】【房产投资】【炒股赢家】【银行理财】【纵横期货】【汇市争锋】【居家理财】【理财圈子】【理财工具】等10个专栏。请各位网友在发帖子时根据您帖子的表达内容在题目前面添加标志词语以示区分。如:帖子的内容是阐述保险的,就在帖子题目的前面用【】注明【今日保险】四个字;您是来寻求有关租房买房的流程等问题的,就请在您的帖子题目前面加上【房产投资】,有关房屋经纪,专业人士们会在看到您的询问后第一时间答复您的。如果您想分享妙计高招,交流经验,谈谈心得体会等,请归在【居家理财】栏目里。</font></p><p><font face="细明体" color="#f70909" size="4">至于来本版的专业人士理财顾问等,另开辟了一个属于你们的专栏【理财圈子】,你们可以在此互相交流,互相鼓励,以避广告的嫌疑。希望你们能够喜欢。</font></p><p><font face="细明体" color="#f70909" size="4">新年新开始,大家在举手之劳下利人利己利大家。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共创和谐美好论坛。谢谢大家的配合。</font></p><p><font face="细明体" color="#f70909" size="4">祝大家新年新气象,鼠年快乐地赚钱,快乐地生活!</font></p>[em24][em23][em21][em20][em17][em25][em26][em27][em29][em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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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3-2008 13:41:0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p class="title"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2">初庭判无罪 控方上诉 交易员网上散播谣言 高庭判坐牢半年</font></strong></p><p class="small" align="center">(2008-03-12)</p><p>  前交易员被控在网上散播谣言,初庭判无罪;控方上诉后,高庭法官裁定他罪名成立,判坐牢半年。 </p><p>  高庭法官VK拉惹昨天下判时指出,被告网上发表言论,公众可以看得到,因此涉及公众利益成份,“这就像人们无权在拥挤的剧院高喊‘失火’一样,发表不确实的网上言论也必须受到制裁。” </p><p>  尽管从理论上来说,人们可能认为理智的投资者会谨慎看待网上发表的言论,可是有关言论却无可避免的会引起市场反应,假言论的始作俑者罪无可恕。被告轻率地在网上发布可能伤害到他人的假消息,必须被判坐牢。 </p><p>首个在相关法令下被定罪 </p><p>  被告王子宜(42岁)是首个在证券与期货法第199(b)(i)节条文下被定罪者,因此高庭对该案所作的裁决对日后类似案件,将具有指导性作用。 </p><p>  被告在前年2月16日,在Shareinvestor.com网络论坛上,以“钟馗”的网名散播虚假消息,谎称达科亚洲(Datacaft Asia)“上周五又被商业事务局稽查”,企图诱使他人抛售这家公司的股票。 </p><p>  此前三天,他在达科亚洲猛跌后抛售70万股,损失10万美元。散发假消息当天,被告购买及售卖40万股,损失1万2000美元。 </p><p>  法官指出,在证券市场交易涉及风险,而若有人精打细算,发现散播假消息即使被罚款高达25万元还是有利可图的话,会造成人们认定犯下这类罪名还是划得来的。 </p><p>  司法惩治白领罪案的态度必须跟得上时代,才能反映出更广泛的公众利益。必须认识到的是,对于有钱人来说,罚款不足以对他们起阻吓的作用。</p><p>  不过,这并不表示触犯证券法的罪行,就不能被判罚款。如果是由于疏忽发布假消息,法庭就比较不会考虑判处具阻吓性的裁决。当然,如果情况很糟,即使是疏忽,也要判坐牢。至于在具有不诚实的意图下发表假消息,则难逃监刑。 </p><p>  法官也指出,令人关注是,在网上犯下的罪行可能不容易被察觉,犯案者也可能无法被揪出来。这也是法庭作出裁决时必须考虑到的。 </p><p>  法官认为,由于被告可能造成广泛的伤害,判处罚款并不恰当。被告发表假消息要博取利益,也是严重过失之一。 </p><p>  辩方律师指没有证据显示被告的行为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而被告也没有从股票的交易中获益,因此要求法官不要被告坐牢。对此,法官并不同意。 </p><p>  法官认为,这一点不必证明。被告发布消息时既没有表明拥有有关股票的既得利益;而且曾在纽约大学主修会计与金融的他,应该知道发布的消息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并可能惹来官非,可是却在网上发布了不可靠、纯属臆测,甚至是错误的消息。 </p><p>  被告的代表律师方应发受访时说:“对于那些想在公开论坛上如互联网发表言论的人,这是他们要汲取的教训。”(人名译音)</p><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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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08 18:54:0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face="Verdana" color="#ff0000" size="4">本版不欢迎任何形式的广告。发广告请进广告版。要发布置顶收费广告请找论坛管理员。违规者做锁帖删帖甚至屏蔽ID处理。</font></p>
<p><font face="Verdana" color="#ff0000" size="4"><a href="http://bbs.sgchinese.com/dispbbs.asp?boardid=10&amp;Id=748678">想了解更多有关广告的规定及收费请点击---http://bbs.sgchinese.com/dispbbs.asp?boardid=10&amp;Id=748678</a></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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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09 12:40:0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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