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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9-2009 15:59:55|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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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时候,想走人的借口实在太好找了,失业一个月就行了
不回首 发表于 28-9-2009 14:47
我那时候是规定1年找不到工作的,写申请,MOE 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解约... 什么时候换成1个月了呀??
而且我记得有一条好像是说,你实在找不到工作,MOE 好像会给你帮忙找工作.(不确定,手上还有那个和约的人, 好好看看吧)
如果真的到,他们找的工作,不一定就是你喜欢的,薪水更不用说了...所以说,你不去干的话,就是你的错,那那个合约当然也不会提前解约的....
因为我忘记是条约里面的,还是我当时问那个办公人员的告诉我的... 反正这个印象挺深的.. 政府是不会轻易放过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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