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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ishun2009

[房产] 关于小马哥的那个案子,请看1楼铜牌推广者对此的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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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2011 09:27:05|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工作 发表于 10-3-2011 22:20
你的问题1和2,已经重复的问了3次了,如果我没有记错,我们早就回复你的问题了。至于回复你问题的那个邮 ...

我是来学习的。以你对整件事的了解,你知道屋主在签了otp以后为什么要兴师动众的去借区区2万块钱呢?(对于一个住公寓的人来说这真的是小钱)。他的目的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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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209# 的“未来”展望,就理解了。其实厨子根本不用借2万,只要能产生Cavet,借100 块更经济实惠(少付利息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8-3-2011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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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2011 14:41:02|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olive2005 发表于 11-3-2011 09:27
我是来学习的。以你对整件事的了解,你知道屋主在签了otp以后为什么要兴师动众的去借区区2万块钱呢?(对 ...

住公寓的人不一定是有钱人。
临时缺钱的事情也是常发生的。

点评

呵呵,我都是用崇拜的眼神看住公寓的。我的梦想阿。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1-3-2011 21:56
yeah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1-3-2011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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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2011 16:59:53|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平凡又平凡 的帖子

所以这种情形下签opt没什么问题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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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2011 17:17:44|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live2005 的帖子

目的论很好,根据目的推断行为方式

我觉得目的可以分成两类,一是以不劳而获得到利益为目的,二是非不劳而获的其他私人目的。

研究第二种没什么意义,一百个人做了同一件事情可能就有一百个理由。那想第一种的可能性

1、不是真卖房,目的是赚5%或更多,这个难度很高,对方执行了OTP后卖家就必须靠违约才能保住房子,想要拿到钱就必须买通自己的律师,或者是用假律师骗买家律师。即使这样,也只是靠违约和诈骗的一时成功,法庭会支持买家,卖家也跑不掉,房子没卖还在新加坡呢。

2、不是真卖房,目的是赚1%,如果可以预测到买家的心理障碍的话,OTP后贷个款然后告知,虽然没有对任何人利益造成损害,但增加了买家的心理负担,买家自动放弃了OTP后,1%就合法到手了。如果卖家就是这个设计,那就不应该很不专业的在OTP 14天到期后又延长了10天,除非卖家还能预测到买家心理就是过不了那个槛。

3、是真卖房,目的是把这2万债务转嫁给买家。那就是卖家缺乏法律常识不切实际的想法。殊不知债务不清理完交易不会成功,真卖房就得授权律师,律师得到授权后就把这2万块和其他贷款给还了,房子转让完了剩下的钱才给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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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卖房就得授权律师,律师得到授权后就把这2万块和其他贷款给还了”: 现在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厨子拒绝授权。 你这不是挺明白的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8-3-2011 13:5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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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2011 17:55:52|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live2005 的帖子

只要房子没有资不抵债就不会有麻烦。到SLA查一下这个房子总共有几个caveat被抵押了多少钱就可以知道答案。OTP执行后就全是律师们去处理了,按律师说的交钱签字和等就行了。

一般来说在交易过程中,卖家的最大利益就是拿到卖房钱,和买家的最大利益拿到房子是一致的,没有人后悔的话不会发生问题。

并且交易中,买卖双方不会有直接接触,都是和各自律师联系,发生骗案的话,被骗的对象一定是律师,律师被骗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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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2011 21:54:48|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多谢,明白多了。只要他不是资不抵债,就不怕他。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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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2011 21:55:34|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山谷无回声 的帖子

这样久了,还没发现律师意见什么的对当事人来说基本就是浮云,和自己意见一致的就相信,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就决不相信,一但认定相信的决不改变,什么道理法律常识逻辑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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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就是如此,我们说什么都是浮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5-3-2011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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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2011 22:58:38|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买家太自信了,难道屋主就非要把房子卖给你。
在买家没有执行exercise以后。法律上面已经承认买家自动放弃了交易。屋主在法律上面有权利把屋子卖给愿意exercise的买家

点评

没有经过法律认定的exercise本来就是无效的,不算执行了OTP,不然谁都可以讲自己exercise了,只是钱还没有给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8-3-2011 15:24
准确的讲,是还没做律师楼处的excercise。 价款支付分三期,一期excercise的1%, otp当天执行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8-3-2011 13:42
根据谁家的法律? 你家的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8-3-2011 13:35
“法律上面已经承认买家自动放弃了交易”:是你替我承认的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8-3-2011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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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3-2011 14:24:33|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jerryma6002  恩,你的逻辑已超出人类的正常范围。btw, 大家 "不认为你不是一头猪", 你的逻辑应该非常适合理解这句话 :)  发表于 5 天前

本文来自 新加坡狮城论坛 <https://www.sgchinese.net> 原文链接:http://bbs.sgchinese.net/forum.p ... page=20#pid41216681

我觉得是你的逻辑超出了人类的正常范围,而不是我,不是我们大家。不信的话你可以搞一个投票,在你不用马甲帮自己投的情况下,看看大众的意见。

BTW, 你的大家 "不认为你不是一头猪", 这个比喻是不恰当的,“一头猪”是名词,而我说的“不是卖家不愿意退款”,的“退款”里面还包含了一个行为动词,其所能表达的意思是非常不同的。

而且我对你个人这种不礼貌的行为表示无语,我最看不起说不过就口出污秽的人了,没品。

说到底,你这个case根本不管我们大家什么事,大家来这里说了些什么,也不过都是饭后闲谈,反正损失钱的不是我们,你爱咋地咋地,我们谁也不痛不痒。

你要是真的那么牛,等你把这个房子拿到手,或者是官司打赢了之后再来说吧。

点评

“这个比喻是不恰当的”: 已经说了你要按照你的特有逻辑去理解的,显然你也不太欣赏自己的神奇逻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8-3-2011 13:30
“我最看不起说不过就口出污秽的人了,没品”:连 “YY” 这么龌龊下流的污言秽语,你都能掌握,你品位不错呀,功夫了得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8-3-2011 13:24
你在202#的点评,angel_luo 我只是就事论事。。。呵呵。。。关于共犯一说,纯属当事人YY。。。。 发表于 2-3-2011 17:39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8-3-2011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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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2011 15:20:42|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ngel_luo 于 20-3-2011 01:49 编辑

回复 angel_luo 的帖子

jerryma6002  “这个比喻是不恰当的”: 已经说了你要按照你的特有逻辑去理解的,显然你也不太欣赏自己的神奇逻辑  发表于 1 小时前
jerryma6002  “我最看不起说不过就口出污秽的人了,没品”:连 “YY” 这么龌龊下流的污言秽语,你都能掌握,你品位不错呀,功夫了得啦
本文来自 新加坡狮城论坛 <https://www.sgchinese.net> 原文链接:http://bbs.sgchinese.net/forum.p ... page=23#pid41631142

你的理解有问题,不代表我不欣赏自己的逻辑,ok? 你不是我,我也不是你,不要混为一谈。

我觉得我的逻辑很ok,我觉得你的理解很不ok, 这样说够明白了吗?

YY只是一个流行的网络用语,很多人都用在自己的身上,并不算是什么污言秽语,如果你对这个排斥,大概是你跟不上潮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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