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狮城论坛

返回列表 发帖 付费广告
楼主: yishun2009

[房产] 关于小马哥的那个案子,请看1楼铜牌推广者对此的总结发言

[复制链接]
发表于 31-3-2011 14:20:1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ishun2009 的帖子

回 “亲爱宝贝  我挺同情他,只想买个房子, 到末了 房子没买成, 定金也没了.  发表于 17 分钟”

如果当事人,少想些多睡些,睁只眼闭只眼,糊里糊涂的也就把房子买了去了。

或者贷款的事情完全不告诉当事人,OTP后律师就把新旧两个贷款一起给还了,跟什么事都没发生过一样。

点评

郁闷一下,估计我是小马, 结局会一样。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31-3-2011 17:28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31-3-2011 14:57:0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回复 ratemouse 的帖子

小马哥曾经那么言之凿凿,口口声声把别人叫做贼的,
我还以为他留有后着,会来个大翻盘呢,
可惜原来真的是纯理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31-3-2011 16:51:5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31-3-2011 16:38
各位, 这个坛子并不是水区,而是为了交流学习。

个人以为幸灾乐祸,冷嘲热讽的心态在这里并不太合适。

说的太好了! 大家应该以交流为主. 不过这时候我倒觉得小马哥还真沉着, 是啊, 论坛么...让子弹飞一回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31-3-2011 17:26:4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31-3-2011 16:38
各位, 这个坛子并不是水区,而是为了交流学习。

个人以为幸灾乐祸,冷嘲热讽的心态在这里并不太合适。

厚道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31-3-2011 17:54:4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圣人不止,大盗不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31-3-2011 18:00:0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神马都是浮云,钱没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31-3-2011 21:18:0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是结局的话,也没什么大不了的阿,不就是损失了4000块钱吗,别人被骗大几千上万的大有人在,就当是买个教训。具体这件事情谁对谁错,谁也不清楚,只有当事人最清楚,还是那句话,小马哥输了,也并不能说明他错了,房东中介赢了,也并不能说明房东中介就对了,一个案件的结果受很多因素影响。人生总有起伏,说不准哪天小马哥直接买栋别墅了。总之4000块真的是小事了,买了宝贵的经验,还是值得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31-3-2011 21:30:1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某些心态有问题的人就不要在呼叫满缠了,小马哥损失了钱,当然要打官司,打官司输了,4000拿不回来,还要认什么错,法庭有判决让小马哥到论坛上认错还是怎么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31-3-2011 21:31:0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跟呼叫满掺的人缠上了还真头疼。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31-3-2011 23:34:2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gcid 的帖子

"某些心态有问题的人" => 不就事论事,给别人下定义。这个行为我最不耻了,很幼稚,水准低。


“就不要在呼叫满缠了” => 内容空洞没有具体所指,好像是夹杂私怨。正确做法是引用对方的话加以驳斥,比如我曾做过的引用:“某人说,小马哥打官司一定赢,输了的话也是因为小马哥的外国人身份(笔者:小马哥的对手也是外国人)”。


这个案子里从来没有任何官司,当事人也没有声称说要打官司,买卖个房子干嘛要打官司,这情况说了几次了你不听,非要要自作主张扯官司进来。请注意:没有官司!请提高理解能力!没有官司,也就没有什么“输"和“赢“。如果硬要讲输赢的话,这个情况是实际是“双输”。小马哥输了option fee,卖家虽然得到了option fee,但可能要分给中介一部分(通常是要分,具体还看个案),卖给第二个买家房价少了5K,还多花了3个多月时间。


“买个教训”+“买了宝贵的经验” => “认错”其实就是吸取教训的一种形式,坚持自己是对的,就表示不存在“教训”这个东西,同样的事情下一次还是要同样做法,很可能还是同样的结局。我建议这个教训是:下次同样情况,先执行OTP并申请禁售令,不要假想什么诈骗第三方这样离奇的事情来。


“一个案件的结果受很多因素影响” => 这个案子其实就是在当事人没有执行OTP和申请禁售令的时候就结束了,结果就是买家不买这个房子了。因素就只有两个:买家的自主判断(主因)和卖家向放贷公司贷款的行为(环境因素)。因果判断,以主因为准,环境因素仅供参考。


认为有风险不买一个房子,不存任何对错问题,按合同买家不执行OTP就行了,这上面大家都没错、都对。对错问题是在于,由这个案子引出的买家声称卖家“诈骗”第三方这样指控,这里就有很明确的“诈骗”与否和是否“诽谤”的对错问题了,这就是我前面帖子里讲的“对错”和“认错”的问题,被你偷换概念到买卖房子的对错里了,这个要扣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新浪微博登陆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小程序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