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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7-2011 15:10:43|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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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99 发表于 5-7-2011 09:05
michael说的是没有错,但情理上,太钢硬了。
合理的中介,应该促使交易完成,而不是撂挑子不管了,至少 ...
这又关良心什么事?
新加坡是一个尊重法律合同的国家,和很多地方不一样,据我所知,n年前,在天朝做生意打合同只是一个形势(如备忘录),过后可以一直改,从新加坡过去的生意人都吃了不少暗亏,新加坡最高领导人也中招。
尊重合同的好处,非常清楚,不需要多写,律政部还一直在改进,希望把漏洞全部封住。
在一般的房屋交易中,仲介都会在卖买双方都在场之下,会解释在收了1%押金后,双方的权利,如卖方不可以再收其他买家直到第十四天的0400pm过后,买家可选择不要这套房子,可是1%将不会退回,在买家选择交了4%而又退出,卖家在一年以内卖出房子所蒙受的损失可以找买家索赔(找律师出律师信向买家讨)1+4%不退。
卖家收了1% 不可退出,丧失主动权,4%收了之后,选择毁约,买家在一年之内,买了类型的房子所蒙受的额外开支,找卖家索赔。或者向法庭申请,硬性规定卖家一定要卖这房子给买家(specific performance)能用金钱来赔偿,一般法庭不会硬性规定卖。
这个游戏规则还不够清楚吗?
当然,一定有突发事件,那就需要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双赢局面。
举例一
买方放了支票之后拿了otp,一个小时后,另一个买家想给多两万,卖家打电话给第一买家,分一万给第一买家,第一买家不同意,非要这套房子,事件不了了之。第一买家买了这套房子。
等一买家有错吗?
例子二
买方放了支票之后拿了otp,隔天,买家打给卖家说要取消合约,原因买家的女儿嫌地点太偏,并且威胁取消支票,我(代表卖方)坚持不要买没关系,支票不可取消,要不一定起诉到底。买家没办法损失支票,数额我忘了,真的很多年了。
我不近人情味吗?
例子三
买方因为需要动用卖自己房子的钱而要求6个礼拜的option period(一般两个星期)我卖方同意,不过要求2%的option fee(一般1%) 这个卖价820k ,忘了是什么原因,买方没有ex option订金损失。
这些例子,好像没什么关系,想深入一点,新加坡是尊重法律,尊重合同的国家,每个人都是用同一套法规,问每一个律师,仲介都是同样的答案,而不是偏向一方的,法理不在你方时就黑心,没良心,什么话都说得出。
当律政部在起稿这些法规时,都有考虑这些突发事件,而这些事件发生时,你去询问律师,他会跟你说有的打,还是浪费钱,这些全部都有先例可循。
难道我可以跟法庭说,我不知杀人要坐牢的。
为什么我要浪费这么多时间吗这些字?
这里有太多"大律师"给很多建议,而且是非常可怕的,会带当事者去一个死胡同。而且很多新移民都会来这个论坛来,我觉得有必要来扫盲,以减少误会和不必要的开支。
我个人的体会,当我和新移民仲介打交道时,我会非常小心,他们的做风不一样,
新移民仲介:先close deal 才解决问题。
土生仲介:先解决问题才close deal,
当我说得非常清楚时,新移民仲介会责怪我,把事情说得这么可怕,会把客户吓走,我的原则是walk into the deal with open eyes( 睁开双眼达成合约)
这将减少很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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