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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lcynthia

[房产] 我在买房中遇到的意外情况:网上转帐失败卖家没有收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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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2:04:2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WAYNEWEI 发表于 6-7-2011 09:57
高手两字,本人不敢当。我从来强调我只是会计,其他的可不算专业。即使是本专业,也不敢说自己100%正确。 ...

您谦虚我就不给您戴帽子了。不过,您也不用自己把自己当小孩儿吧?

摸摸自己的良心,您真的把那小孩子一样层次的建议,奉为圭帛?!这种开玩笑的东西,我真懒得搭理,不然又伤到人的自尊心

您好,他好,支持不作为,没问题。你们有没有说拿出三五百的给楼主:听我的,我是为你好,你的损失我来补?否则,没事儿让我们置于风险的地步。简直是幼稚到极点!

你说Man U赢,我说它输,都没错。你非要我买彩票,对吗?这种建议,有一点价值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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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2:20:1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6-7-2011 13:06 编辑
WAYNEWEI 发表于 6-7-2011 09:57
借用ratemouse的建议:“
1、2、3、4、”

本人对此建议100%赞同。
你既然有信心,不妨和某位极品联手帮楼主打官司。楼主记得和支持者签合同哦,虽然有些人口口声声讲良心,万一官司输了赖账的可能还是有的。

没有价值的东西,就别提了。就像那位本土牛人,非要说三句99%的人都满足条件的话、来证明自己的清高。一点意义都没有。

1,我不是来争名夺利的,
2,我不是来吵架的,
3,没有人给我钱来干这些吃力不讨好的个人兴趣,


不过,ratemouse的玩笑建议有那么一点讽刺意义,那就是把我们这些人当作比您羡慕的律师的责任感还强一点的人!他还建议我们承担风险,律师多好:无论你输也好、赢也好,我律师的费用是必须付的!

我再说一遍,这次的事儿,律师扮演了很差的角色,苦果由受害者承担。这就是法律社会!因为法律只规定了你要付律师费,没有规定律师失责该怎么办。你要追究,当然法律也允许,但你准备输更多的钱的可能性!

不要讲什么新加坡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那么详细,法律根本没有规定什么14天。搞的好像楼主天然是输的一样。扯什么大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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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2:30:2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6-7-2011 12:31 编辑
lz394 发表于 6-7-2011 11:57
已经生效的合同,如果后来证实之前存在不实、欺诈等行为,则该合同无效。
本案例中,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卖家 ...

你说的,我同意。问题是,跳票算不上欺诈?这个就够打一场官司了。所以,你千万不要把简单的问题搞复杂,这样的律师,肯定输!
就算这样,我同意你说的前提,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有前提。这个在rate的例子里面有,不新鲜!我同意!

本案例中,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卖家在第十五天才兑现是否意味着OTP已exercise,而这是以支票可在规定期限内兑现为前提的

你这种想当然,就跟斑竹说新加坡法律规定14天要给钱一样,随大流、想当然!
我看的OTP合同里面根本没有这一条,如果有,你列出来!没有!没有你说的这个前提!不要想当然。这里很多人就是这样:新加坡法律规定。。。好像法律是万能的,无所不在的。
如果合同上面写着要付钱,那楼主back out,我老早说过了。

更何况,如果是写着14天以内付钱,你15天才去,我也有责任?谁不负怎任?

楼主其实是被笨蛋律师害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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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4:01:5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6-7-2011 13:35
我的理解是这种情况下,选择权在卖方了-可以没收定金或打官司继续执行--因为他是被动方,和利益限制房, ...

我们看合同,只要不是张口就说新加坡法律规定14天付钱就行。合同是怎么规定exercise OTP的、合同是怎么赋予没收1%的权利的?如果大家都只是认为,而不认真研究合同,是不负责任的。

不用上来就认为错在买方。现在很明显,错在律师,现在我甚至不认为楼主有更大的错。

太复杂。为了不到1万,确实不值得。但作为一个有特质的人,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就如同你的签名出说的,“很多被认为是常识性的东西,可能根本就是错误的;很多公论性的观点表达的也未必是真相!” 就凭这个,高!

大家如果只是把自己当作一个常识性的东西来随便看看,随便!但我看过合同以后(我知道的版本),确信,大众常识是错的。

我经常说,原则性的东西,十分重要,而且可以量出一个人的水平!

当然,除了1%,即使能回来,会有连带责任、以及法律成本,当然是不要打官司。我看,给对方施加一点压力、给点甜头就可以了。不成,抽身走人吧。

律师那边是一定要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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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4:33:2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反方辩论看得我晕死了,不过说起来我觉得通过我几次买卖房子时观察到的,一般办手续使用的律师是最没技术含量的,每次去接待的律师都不同,有的可能还是新手,拿到卷宗时还糊涂得很,交接手续时竟然漏了一样list上最重要的东西也不告诉我, 很不专业。想知道这个case里买方律师是否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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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4:34:5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99 发表于 6-7-2011 12:04
您谦虚我就不给您戴帽子了。不过,您也不用自己把自己当小孩儿吧?

摸摸自己的良心,您真的把那小孩子一 ...

赞,头脑十分清晰和有条理,立刻发现了我故意漏掉的第5条:如果不打官司反对者应该做些什么。故意漏掉的原因是:如果有人赞助楼主打官司,我是十分支持的,所以设定为不打官司的话还是现状,但打官司有人赞助,这样就值得一试。

本人非常诟病新加坡案例判决不是开放的数据库,是有版权的需要支付昂贵的订阅费用才可以网上查询,这样的结果就是法律被律师圈子所垄断。我认为查询案例是普通民众所应该拥有的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力之一,应当免费。经过研究,发现我提到的两个案例的法律期刊在国图资料馆是可以免费现场查阅的,只是不能借出。非常高兴图书馆能开放这样的知识给公众。

可能今天会顺便去一下国图,查一下这个资料。因为第一个案例引用的OTP里清楚写了“...with a cheque for the sum of...",作者特别把cheque作了斜体,将会做为一个核心争议点解释。

good99作为诉方对OTP字面解释作为核心观点很有说服力:“交支票了即守约,支票跳票仅是技术问题不是违约”。对此我表示部分认同并同时存疑。相信最后查到的判决结果,以及判决解释会对我和good99在这方面的疑问作很好的回答。

点评

同佩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7-2011 14:41
佩服你执着的精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7-201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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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4:57:37|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eanjin 于 6-7-2011 15:03 编辑
good99 发表于 6-7-2011 14:01
我们看合同,只要不是张口就说新加坡法律规定14天付钱就行。合同是怎么规定exercise OTP的、合同是怎么赋 ...


哎,无语了。
那我们就研究一下合同吧,就以童鞋的合同为标准,里面exercise otp是要deliver a cheque吧

但是这里的cheque应该是有一定含义的吧,它不是指随便一张cheque (空白的,写了买家自己名字的,数额随便的,无效的。。。),他应该是指写给卖家或者 卖家律师行的,数额是4%的,有效的cheque。 这点童鞋是否同意呢???

那在这里,买家deliver的cheque是不是honoured? 显然不是,那怎么能算exercise otp呢?
问题的关键不是支票什么时候兑现,是能不能兑现。。。

大众常识是不一定对,但要是认为自己的一定对。。。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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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5:01:2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99 发表于 6-7-2011 14:01
我们看合同,只要不是张口就说新加坡法律规定14天付钱就行。合同是怎么规定exercise OTP的、合同是怎么赋 ...

还有,就像我一直质疑的,这事根本不能那什么技术性问题开脱!!!

什么事技术性问题,怎么定义技术性问题,为什么技术性问题就可以免责,怎么防止一方以所谓的技术性问题钻法律漏洞。。。。。。

我更加同意 ls童鞋举例的 法官的观点 ,这个dishonored是不是买家不可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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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5:08:0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ilovepuppy 于 6-7-2011 15:09 编辑
ratemouse 发表于 6-7-2011 14:34
赞,头脑十分清晰和有条理,立刻发现了我故意漏掉的第5条:如果不打官司反对者应该做些什么。故意漏掉的 ...


也佩服你的执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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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5:33:3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6-7-2011 14:12
HDB的 是说

pay the seller____

哥们,提呈这些东西对你我的观点有用吗?不要让大家累,搞出来这么多东西。高手解决问题,而不是把问题越搅越混。

我已经说过了,如果OTP上面说了pay,楼主走人!说了几遍了?

剩下的还用我解释浪费大家眼球了吧?大家都是高手,我不想浪费时间!OTP怎么写的前面我写过了。

建议您删掉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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