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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lcynthia

[房产] 我在买房中遇到的意外情况:网上转帐失败卖家没有收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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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7:46:5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6-7-2011 17:47 编辑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6-7-2011 17:31
你拒绝点评, 俺只好回复你, 这是说OTP有可能有不同版本,但也可能互相参照, 究竟是哪一个版本,要看签 ...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6-7-2011 17:31
你拒绝点评, 俺只好回复你, 这是说OTP有可能有不同版本,但也可能互相参照, 究竟是哪一个版本,要看签 ...

私人房产的OTP,一般是中介提供的。中介的是参考律师的建议写出来的统一版本。

有两家中介占有市场70%的份额,您觉得我这其中一份应该分量比任何一份HDB的或任何开发商的都有代表性吧?而且我有前提:如果有pay字眼,那不用谈: back out

其他的我不用说了。我可不跟你钻字眼。希望讨论有用的、要去伪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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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7:47:3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emmer 发表于 6-7-2011 15:48
见解独不独到没有关系。
见解有没有根据有没有说服力才是硬货。

对很多人,我没有说服力。很多很明显的事情,大家揣着明白装糊涂。因为我得罪人,经常指出别人的错误。我自找的。

但,我无所谓。问心无愧。很多人,90%的人说对的,他们跟着说对,还互相说服对方、互相励志。这些我就不参与了。我只雪中送炭!90%的人说对的,我只要一次证明90%的人的观点不准确,就足够超越那些100次的前例。

就如同99%的人都能做到的,我以为我了不起也做到了,这没意思。

基本上相同的情况,有了判例,你再怎么大打也就是判例的结果了。高院怎么会自己推翻自己的结论。

我已经看了,大体不相似、关键部分也不一样。这种案例很少,所以,要找到很相似的,还真难。
不过,我看是不用打的,因为赢了也没用。还有连带损失,更不用谈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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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7:53:5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们这么多狗头军师,楼主应该要头大了

自己权衡决定就好。订金(1万?)+ 原价买房子 VS 打官司成本+风险

我觉得不买还不是太大损失,但是如果卖家买律师信告你违约要赔偿更多的钱,那你就申请冻结他的房子,奉陪到底

官司这东西,不是划拳123就决定谁赢了,真的打起来,就算不包括上诉,那也要搞个一年半载。现在房产价格/风险都高,他会不怕拖死?而且你的确有一定胜诉的机会(俺法盲,50/50?)

加油吧,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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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买律师信告你违约" =>这个最好了,我把4%给你,就不违约了,继续卖房子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7-201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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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8:01:3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6-7-2011 18:03 编辑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6-7-2011 15:49
如果写的是 together with a cheque, 可以fight, 但仍然机会渺茫!毕竟cheque是一种信用!

你们自己手头没有OTP,随便说说就算了,跟你说了,一般都是中介提供的统一版本,我有。据此,我认为希望很大。打官司没必要,因为为了1%,风险可能是5%,而且即使赢了,自己也有连带责任、律师费用,得不偿失。还不如从新开始、投诉律师

当然,希望楼主没有看到这些大讨论,一帮瞎忙活。不过,昨天我已提过上中下三策,他知道那些应该足够分析了。令人欣慰的是他应该已经看开了

但确实有不少人因为怕你走法律程序,有意刁难你。我主要是从这方面考虑。楼主只要合理地给对方压力、吓回对方再给点甜头、是比较现实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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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8:35:2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North-West 发表于 6-7-2011 17:53
呵呵,我们这么多狗头军师,楼主应该要头大了

自己权衡决定就好。订金(1万?)+ 原价买房子 VS 打官司成 ...

卖家想的是闷声大发财,所以不告的可能性大。但当楼主告卖家是,卖家可能会以楼主违约作为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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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8:39:3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ratemouse 发表于 6-7-2011 14:34
赞,头脑十分清晰和有条理,立刻发现了我故意漏掉的第5条:如果不打官司反对者应该做些什么。故意漏掉的 ...

赞助打官司不是无聊的提议。香港小甜甜的官司就是有人赞助另一方的。
赞助打官司并不是“开玩笑”“幼稚”。只要赞助方认为值得,官司绝对可以打。当然怎样才算值得,就看赞助人的要求。

某人都说赢面很大卖主上法庭都腿软。既然如此,赞助打官司就是其最佳选择。

ratemouse的建议,让自认能够打赢官司的人实现其最佳选择,一方面可以获得楼主的金钱报酬,一方面可以证明了自己的看法非常正确,同时也最大地降低楼主的损失,简直是双赢。“怎么是孩子一样层次的建议”“开玩笑的东西”呢?“没事儿让我们置于风险的地步”,某人都说赢面很大了,既然赢面大,就算有风险,也是值得啊。

某极品有句话起码是对的:“官司不打到底,不知道结果”。别说我们一群外行人在这里讨论,就算是一群律师争辩,看起来双方都有理,实际上谁对谁错还是要看法庭判决。所以我很支持有人去赞助楼主打官司。顺便赞同yishun的提议,赞助人先掏腰包付律师费先。

当然,以上的前提就是某人可以无视三位不同律师的共同意见。本人不是谦虚,而是自知之明:一位律师可能会错,3位律师都错的可能性?

认为自己可以无视三位不同律师的共同意见的,什么都别说了,掏钱打官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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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几岁了?我看你要不就是3岁小孩啥也不懂,要么就是80岁老太喋喋不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7-2011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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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8:45:1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99 发表于 6-7-2011 18:01
你们自己手头没有OTP,随便说说就算了,跟你说了,一般都是中介提供的统一版本,我有。据此,我认为希望很 ...

忙了一天,累得晕头转向,还是看完了这个帖子,眼冒金星啊。。。

good99舌战群儒啊,佩服。。。

不过,好像唯一能证明good99的理论(或者说对法律的理解)错了的机会,就是lz打一场官司,我的理由有二:1)所有其他人的案例判决都不足以说服good99,因为绝对不可能有一个其他人的案例跟lz一模一样;2)对法律的解释,肯定有很多人不同,不然也不会像美国那样引入陪审团的方法,法官一个人说了算就OK了(我个人的理解,不知道准确否),所以good99可以坚持自己的独特观点,别人也没有办法说服他。

可惜,这样的机会不会有了,good99也建议不要打了,因为划不来(我相信他这样的推荐lz的动机是无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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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18:53:5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99 发表于 6-7-2011 12:30
你说的,我同意。问题是,跳票算不上欺诈?这个就够打一场官司了。所以,你千万不要把简单的问题搞复杂, ...

我对新加坡的法律基本不懂,所以说的都是外行话,我姑且说之,楼主和看客姑且听之。
如果新加坡针对私宅买卖制定了某项法案,且楼主的情况都可以找到相关条文的话,那么跟法律走就行了,否则要看合同怎么写。由于楼主发帖中强调了“14”天、支票兑现等之类的词,不免给了包括我在内的不少看客一个”OTP有效期14天,到期要付款”的印象,这是我想当然的主要根源。建议以后大家发帖时写清楚些。
其次,我提的“欺诈嫌疑”,是站在卖方的角度来说的。因为在此事件中卖方无过错,且卖方得到的客观结果是支票跳票,站在他的角度认为楼主有这种嫌疑无可厚非。当然我们都知道楼主很冤,并不存在不要付款的主观故意,但如果楼主发起诉讼,在法庭上卖方以此回击,楼主要能出具足够的证据才行。
当然,如果法律没规定,合同也没明确otp exercise的前提是支付4%的款项,楼主不妨试试靠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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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20:04:0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lcynthia 于 6-7-2011 20:29 编辑
冏冏有神 发表于 6-7-2011 16:39
嘿,楼主你把 OTP 扫描放上来吧,这里抠字眼的人多,没准儿能替你找回点损失。。。 ...


我的otp上写的是“The option may be accepted by the Purchaser by signing at the portion of this Option marked "ACCEPTANCE COPY",and delivering this Option duly signed to the Vendor's solicicitors ..., together with a cheque for 5% of the sale price less the Option money 1%...”

" If the Purchaser exercises this Option in the prescribed manner, the Option money paid by the Purchaser will be credited to the sale price herein. If the Purchaser does not exrecise this Option in the prescribed manner, this Option will be null and void, and the Option money will be forfeited by the Vendor."

下面这句也在OTP上,不太理解什么意思。卖方还有14天来执行OTP吗?请顺便帮忙看看。
" The Vendor shall within 14 days from and including the date of exercise of this Option deliver to the Purchaser this Option duly exercised and the Vendor's statutory declaration in respect of the stamping of this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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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基本上杯具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7-2011 20:16
那基本上杯具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7-20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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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21:08:1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wlcynthia 发表于 6-7-2011 20:04
我的otp上写的是“The option may be accepted by the Purchaser by signing at the portion of this Opt ...

这跟我前面说的版本是一模一样的,哪里说了要pay?!

没收定金的定义就是:你没有执行!有没有执行?执行了。那没收的条件已经不成立了。大家还需要乱猜什么?

如果这个也理解不了,我不想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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