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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lcynthia

[房产] 我在买房中遇到的意外情况:网上转帐失败卖家没有收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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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21:11:2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WAYNEWEI 发表于 6-7-2011 18:39
赞助打官司不是无聊的提议。香港小甜甜的官司就是有人赞助另一方的。
赞助打官司并不是“开玩笑”“幼稚 ...

我们前一个协议,如果我打赢了,你赔我1000万。这种小孩建议你敢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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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就想说这句话,后来想想算了,跟他们玩纯属浪费时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11:42
对他们的p话,不必理睬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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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21:42:4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6-7-2011 20:30
兄弟, 我看你是太愤怒了, 冷静,冷静。

我觉得我从一开始就是冷静的讨论问题, 没有出格啊

兄弟,你是很冷静,我也很冷静。问题是,对话要其中要害。你敢说你不佩服我?不管回答如何,我说我佩服你!关于保险的事情,讨论的很有意思吧,我们不一定有共同语言,但有共同的水平!我一直还要继续那个话题,但是在是忙。我们的切磋是系统的、严谨的。

到这个水平了,就不要东拉西扯,不能切中要害。我真的很失望,我没想到

这里俺们再来讨论一点有用的东西,我们一共谈了4个OTP 2个政府的(HDB和URA)2个私人的, 我们相信所有这4个,都是出自律师的手。 我个人认为(是个人啊)HDB和URA的要严谨一些, 而私人的, 如你所说律师的水准有不同, 不够严谨, 理由如下:


我完全不同意!严谨跟到底要跟从谁来理解,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原则问题。HDB的严谨,不是因为别的,而是因为它的对象太广泛了,它必须这么做。而且,它有通融性。随便哪个议员都可能改变它的觉得,而保护客户。这个不说了。

法庭绝对不会根据更严谨、更合理的HDB或其他机构的定义,来理解放在他面前的OTP的。他只可以根据有关的资料来判断,而不是根据不相关的。


我们同意,在新加坡,执行OTP 有两个要素
1) 签字使OTP合同化,生效; 2) 付款(定金)

不能同意。看具体合同!
严格的讲,这里不存在定金。付款也不一定定义

而私人的OTP, 只说了 with a Cheque, 那么是不是其他方式,都不可以视为执行了OTP?(现金, 转账,casher's order。。。)

同时是不是只要是cheque就可以, 空头支票, 远期支票,作废支票都可以? 如果答案是 yes, 那么 with a cheque 就是一句不必要的, 多余的限定。

答案不是yes。律师会提醒你远期支票不可以,作废的更不可以。如果你有异议,你们可以协商,而不是立即作废(不然要律师做什么)。如果你执意明显的错误,律师肯定会拒绝,而你可以打官司:看法庭是否支持你明显的错误。

我觉得你这种假设没有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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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就是瞎胡闹,说一大堆,全都是p话,不要太在意,算了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7-2011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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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22:14:1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为了铜牌大哥和被我上一个贴子"误伤"的新移民仲介致歉。

这些是我个人感受,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我也不是要找踏扳来突出我自己,在这里致万二分道歉。

就如我带本地客和新移民找房子一样,把他们归类,方便我的作业,
本地客:
比较低收入:一般依赖性很大,房产知识比较弱,需要多注意,所以我会问多一点问题,以确定他们符合HDB 条例,以免误中地雷。
中收入:依赖中等,疑心重,会问很多他们已经知道的问题以确定你知道条例,注重私隐。

高收入:没时间去了解你,会跟你说得很详细,以免浪费彼此的时间。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观察和应对方法,写不完也不方便写。

新移民(还要看那里来,是刚到,还是在这里读书,长大的)
刚来,疑心重,比较喜欢跟新移民仲介打交道(所以我常说,同一个国度比较优势,不论是菲律宾,越南或其他)

当然还有其他的因素,如朋友介绍,如果有的选,倾向于同国家。(人之常情,如果我去泰国买房子,我也希望跟新加坡人打交通,比较放心,最低限度也要是华侨)

原本我不想再回这个帖子,觉得该说的已经说完,可是看到几个来很久的在充老大,真的是受不了,我已经暗示明说,这个是法律问题,不是你家的小婴儿吐奶,发烧的问题,不会在一旁虚心受教,胡乱给主意,会害死人的。

致楼主:法律问题就该问律师,问一个不放心,就问五个,假如问了五个,答案一致,我看你再问五个也是一样,假如有一个说得不一样,你反而要提防。

要询问会计问题不会去巴仕转换站问,法律问题不可能去小贩中心问炒果条的小贩吧?
找对的人问比较重要,不要给论坛头衔给唬住了,我自认是老油条房产仲介,会一点皮毛,其他马甲的职业还真的用猜也猜不出。
也不知道安什么心,一直叫人打官司,你以为便宜呀,上个月才弄一个个案,两张writ of summon 的律师费就要一万五,辛亏是赢了,输得话连对方的律师费也赔进去。
算了,不说了,吗这些字都用了我一个多小时,吃力不讨好,又假清高,又本土牛人,清者自清,之后将不再对牛人做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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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08:48
+1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7-2011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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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22:29:2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一句外行的问题:说是要十四天内执行OTP,而屋主是在第十五去兑现支票。(有点象七楼说的)
假设:如果LZ在十四天(至第十四天下午四点前)内帐号是有钱的(支票有效);刚好第十四天晚上被划走一部分钱(例如是一元)而造成支票跳票。
那又该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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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错!你要保证14天以后有钱,而不是14天之内。好多人这个还糊涂着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11:49
你要证明这个跳票不是自己可以控制的,(比如说被银行错划钱),应该还是可以打官司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7-2011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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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22:35:1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temouse 于 6-7-2011 23:16 编辑
wlcynthia 发表于 6-7-2011 20:04
我的otp上写的是“The option may be accepted by the Purchaser by signing at the portion of this Opt ...


去国图在关门前复印了一些资料出来。文章里的两个案子,第一个大概胜了(我还没搞确定,一审?)。第二个是那个$1.58M的是输的。

第二个案子$1.58M的OTP原文是... and delivering it within two weeks from the date of this option by 4 p.m. (the acceptance date) to the Vendor's solicitors, XXXX, together with payment of 10% of the sale price (the deposit)….
关键词是payment,最后输了。

第一个案子$520K,OTP原文是To exercise this option you shall sign the acceptance form at p.4 herein and shall deliver the said form together with a cheque for the form of $47000…
关键词是cheque,文中两方面的意见都有,前段判词是认为已执行,不能兑现也行。后段另一个法官看法有些相反。我还在认真研究中。。。

楼主和第一个案子的OTP比较接近,都是用了cheque这个词,也就是楼主可能没有违反OTP中的任何一条/违约。(good99教导的仔细读OTP很正确呀,我听了后仔细读了,认为违约争议很大。现在还在研究中,无法得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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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我已拿着你的案例去找律师,现在在等律师回复,有消息告诉大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8-7-201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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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22:46:3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temouse 于 6-7-2011 23:29 编辑
白云飘过 发表于 6-7-2011 22:29
问一句外行的问题:说是要十四天内执行OTP,而屋主是在第十五去兑现支票。(有点象七楼说的)
假设:如果LZ ...


先回这个,法官的判词是这样的
subject to the joint vendors' [指卖家] duty to present the cheque for payment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也就是卖家14天之前之后去兑现都可以,14天后的1个星期内应该算是合理的。所以买家应该要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保持帐号余额足够。

---分界线----
还要再澄清一个关于第二个$1.58M案子的判词,虽然辩论了跳票是否是可控制的。法官认为不是不可控制的。但后面律师解译还有一句话没注意到:即使是不可控的事情发生了,在法律上仍然不能认为买家接受了这个offer (option)。[也就是没有exersie]

The judge said Mr Seah had not convinced the court that the dishonouring was beyond his control. But once it had happended, Mr Seah could not, in law, be said to have accepted the offer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e offer, he said.

---回下面---
这个OTP里没有提到支票,买家的payment失败了,所以没有exersie,所以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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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你可以执行OTP,如果反悔的话,直接让支票跳票就行了。当然,我没有回看。但就凭这个,您敢随便跳票以让OTP作废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7-2011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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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23:08:5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6-7-2011 21:50
你的with a cheque 并没有对何种cheque 做限定啊, 没有意义嘛! LZ说了他的是with  a cheque

但有限定条 ...

是危险的,但律师会保证明显的错误不会发生。不然,这个统一的OTP,老早上了多少次法庭了。

cheque代表什么?代表责任,代表另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下,你没有理由不付钱,至于早一天晚一天,可以商量,但你不可以赖掉。

那么,你又要问:那OTP不是执行与否无所谓了?同志哥,你要猛醒。执行OTP是关键应该是你make the commitment。不用我解释吧?sign the acceptance

其实,不用钻牛角尖来作不同的解释。我问你:法律保护卖家嘛?法律保护买家嘛?我的回答是,谁都不保护!法律保护自己。见解是否独到?法律不保护受害人,法律只保护自己、自己在下一次contest中不会被另一个案例推翻。

下面那位博士生童鞋,你不用天真。我很快会写一个帖子,告诉你一个真实的法律社会,法律是如何偏向加害人的!天真啊。

不服吧?没关系。如果买家开出的支票是10%,您觉得OTP有没有执行?

再,如果就楼主的案例,在第十天的时候,新加坡周围发生足以导致屋价长期下跌20%的事件,楼主立即主动抽出资金,导致支票跳票。您是否认为卖家应该毫无疑问、被迫接受只没收1%的解决方法?你要考虑卖家可能已经买了另一个大的投资!您是否仍然觉得您原先的假设是成立的从而卖家必须被玩弄

如果您仍然认为是,我认输。我看错人,我自己瞎眼。

我说一遍高屋建瓴的话:法律不需要是公正的,法律不需要保护任何人。法律只需要在保证,同样事件有同样的结果(相对时期内)。关于这个,我会单独开帖,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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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23:31:1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eanjin 于 6-7-2011 23:37 编辑
good99 发表于 6-7-2011 23:08
是危险的,但律师会保证明显的错误不会发生。不然,这个统一的OTP,老早上了多少次法庭了。

cheque代表 ...


的,就事论事就成,不要净扯一些空洞的东西。。。。(法律公平不公平,保护谁,管俺屁事)

还有,我举那个例子不是要说明 法律保护卖家,而是在你举例你所谓的例子是 公正的,是保护双方利益的,我举例一个卖家利益受损的例子而已。。。。

还有,拜托,反驳就正视我们质疑的point吧 (我举得例子是不是卖家利益受损,合同里的cheque是不是应该是 honored的cheque),

什么原则性,什么同一水平线,扯淡。

看来,俺真和你不是一水平,你老自个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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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23:48:4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astman47 于 6-7-2011 23:52 编辑

good99兄,恕我直言,每次讨论问题,您的思路真的与众不同,讲一大堆带情绪的话 ,逻辑很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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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什么事情,不用心,做不好。我可以理解。但你们根本感受不到用心的人比你们强多少倍!这个太令人失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17:06
你们的逻辑跟不上。说真的,这里大部分人逻辑水平一般。不是我瞧不上,我可以理解,他们没有用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17:05
我看另一堆人讲话,才是抓不住重点,跟抓不住重点的人交流,痛苦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09:49
很同意,略过一大堆话,才能发现重点,我总结了重点后,他又没兴趣,不知跑/讲到哪里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7-2011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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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1 23:59:21|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good99兄说的很多都很在理,特别是针对怎么判定是否成功exercise o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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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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