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狮城论坛

返回列表 发帖 付费广告
楼主: wlcynthia

[房产] 我在买房中遇到的意外情况:网上转帐失败卖家没有收到钱

[复制链接]
发表于 7-7-2011 00:06:1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lol:lol不够言简意赅,没有整理一下就回帖,太想说服别人了,哈哈

点评

这个同意。很多人乱插话,想说服他们,结果缘木求鱼。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17:08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7-7-2011 00:50:1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本帖最后由 seanjin 于 7-7-2011 00:51 编辑
香消影疏 发表于 6-7-2011 23:59
我觉得good99兄说的很多都很在理,特别是针对怎么判定是否成功exercise otp.


这个我很同意,就是太过于自信了一些。。。

就像我前面说的,毕竟我们不是专业人士,建议lz咨询一下律师。
好么,大家提供了几个律师的不同意见,直接就骂上律师了,最后连法律不公平都出来了。。。
但是这能解决问题吗? 法官也不会因为你喊几句 法律不公平 就判你赢吧。。。

点评

你乱说。自己已经承认了。最好把上面全面修改一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17:09
他的口气,是被你们的一堆p话给气出来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09:4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7-7-2011 01:21:3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temouse 于 7-7-2011 01:49 编辑
ratemouse 发表于 6-7-2011 22:35
去国图在关门前复印了一些资料出来。文章里的两个案子,第一个大概胜了(我还没搞确定,一审?)。第二个 ...


总算差不多研究明白了,对楼主来讲一好消息一坏消息。好消息是高庭判诉方/买家胜。案子有些复杂,我挑和支票跳票相关的来引用(练打字)和翻译:
… In this view, there was nothing in the terms of the option which expressly or impliedly stated that the contract of sale would not come into existence at all unless the cheque was honoured upon its presentation for payment. [OTP没有任何一条要求支票是可兑现的] In the circumstances the plaintiff had complied with the term relating to the exercise of the option notwithstanding its subsequent dishonor. [诉方/买家已按规定执行了OTP,即使之后其支票跳票了]

坏消息是,判决完了,法官把这个案件提交给司法委员会,但司法委员会给了一些不同意见/纠正(?):
Although the word “cheque” was used in the preamble, it could hardly be the parties’ intention that even if the cheque was dishonoured, the option would be deemed exercised. [尽管使用了cheque一词,但是很难说双方的本意是使用一张不能兑现的支票就可以被认为是执行了OTP]  Indeed, one would have thought that in order to give business efficacy to the agreement, the implication should have been exactly the opposite: that the cheque had to be honoured upon presentation for payment in order for the option to be considered properly exercised (subject to the joint vendor’s duty to present the cheque for payment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一般上,为了合约效率,人们认为递交支票之后应该隐含有这样的条文:OTP的正确执行需要支票是可以兑现的(前提是卖家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去兑现这张支票)]

案件名称是Ng Soo Khim v Heng Teo Bong [1993] 1 SLR 407
这个案子发生在1985年,判决是1993年?

点评

伟人就这么造就出来的!佩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10:46
啧啧,岂不是案子拖了7,8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09:21
敬业,这才有说服力。 +1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09:20
佩服您的执着与耐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08:5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7-7-2011 08:53:0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Very nice of you, this is the professional one....can copy that good news then show the vendor :lol...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7-7-2011 09:53:5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gcid 于 8-7-2011 11:08 编辑

我觉得吧,真没必要去翻这么多案件,看历史。这个事情不就是这么简单一回事儿,搞得那么复杂干什么嘛?正常人通过大脑都可以理解,这个事情绝对不能全怪楼主的嘛,楼主有那个时间精力就去打官司,没那个时间精力就算了,就这么简单的问题。
以前的再多案例,如果是我,我看都不看,这个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自己要去争取啊,要不就忍住能吃住这个亏也行的。

豆包妈妈的点评,很可爱,哈哈!

点评

我觉得下面点评有点过分,对正确道理的人怎么这么不尊重?怎么都是有贡献的,并且是挺关键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16:44
口头上说让我们无视你,你一个帖子点评4次怎么无视你?唐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12:21
从头看到尾最烦的就是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12:1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7-7-2011 09:59:2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意思:lol 对于这种重要付款,俺的律师让我用Casher's Order(不知中文叫什么),$5而已,不会跳票。:victory: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7-7-2011 10:31:5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判例制下,类似的案子不会再花那么久。

楼主,不如你把这个案例复印下来寄给卖家和双方律师,做个姿态让他们知道你不会罢休。

点评

+1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12:28
这个我觉得靠谱,赞一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10:3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7-7-2011 10:32:1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eanjin 于 7-7-2011 10:39 编辑
sgcid 发表于 7-7-2011 09:53
我觉得吧,真没必要去翻这么多案件,看历史。这个事情不就是这么简单一回事儿,搞得那么复杂干什么嘛?正常 ...


.....
按你的意思,支持你的观点的就是 人才,是正常人,
反对你的就是 不正常的。。。(和99一个毛病。。。)(俺反感也是这!就事论事不行吗?还偏扯大旗,划阵营)
那大家还讨论啥,你定不就完了。。。

点评

楼下的,让你烦死了,你看都没看也能乱点评一大堆??怎么无视你啊,有木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12:29
我非常希望你们都无视我,就像我无视你们一样,懂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11:33
你们是不是正常人,跟我也没关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11:31
你们的发言说实话,我看都没看,也没时间去看,我的发言都是给楼主看的,不是给你们看的,ok?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11:30
你们的理解能力实在有限,跟理解能力不行的人讲话真费劲。你支持不支持我,不管我的事情,ok?我没那个闲功夫管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7-2011 11:2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7-7-2011 10:35:5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sgcid 发表于 7-7-2011 09:53
我觉得吧,真没必要去翻这么多案件,看历史。这个事情不就是这么简单一回事儿,搞得那么复杂干什么嘛?正常 ...

当然要看历史,这里是判例制,类似的条件,看一下以前怎么判的,几乎就可以知道自己打官司的成功几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7-7-2011 11:34:4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句话,真理永远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千万不要随波逐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新浪微博登陆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小程序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