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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7-2011 13:42:49|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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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老大在空间里的文章俺拜读了,写的很系统,很有条理,很有见解,也非常建议lz去看看。(俺确实么有99老大花那么多精力)
既然99老大在上面总结了一下,那俺也就不自量力,幼稚的,没有逻辑的总结一下俺自己的观点吧.
99老大的建议是 基于一点 就是 “otp 已经exercise”
俺不同意的也是这点 (是基于俺对 lz otp 里 with a cheque 的理解,不是基于其他写了 pay 的otp的理解)
为什么呢? 我的看法是(当然可能不正确,也希望俺的理解是错的):这里的cheque指的应该是 一张有效的cheque,无效的cheque就不能说明otp已经exercise了。
当然有人会说 合同里没有写 要是有效的cheque。我不是很同意,感觉太抠字眼。这样讲,是不是说俺要是用cash order或者用cashh 付了4%的定金,是不是也不能算是exercise otp呢?
俺认为这才是俺和99老大基本分歧点 -- lz的case算不算 exercise otp(如果refer ratemouse找到的案例,这也是法官和司法委员会的分歧点)
这也是99老大回应说 支票跳票是技术性问题,跳票是跳票的问题,有跳票的解决方式,俺不能接受的原因 (因为这是”跳票是算exercise otp“的结论和解决办法,不是 解释这是不是exercise otp的理由)。
哦,第一次写这么长的帖子,可能很乱,没什么条理,大家见谅!
最后祝福lz事情能有一个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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