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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lcynthia

[房产] 我在买房中遇到的意外情况:网上转帐失败卖家没有收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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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7-2011 13:42:4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99老大在空间里的文章俺拜读了,写的很系统,很有条理,很有见解,也非常建议lz去看看。(俺确实么有99老大花那么多精力)

既然99老大在上面总结了一下,那俺也就不自量力,幼稚的,没有逻辑的总结一下俺自己的观点吧.
99老大的建议是 基于一点 就是 “otp 已经exercise”

俺不同意的也是这点 (是基于俺对 lz otp 里 with a cheque 的理解,不是基于其他写了 pay 的otp的理解)
为什么呢? 我的看法是(当然可能不正确,也希望俺的理解是错的):这里的cheque指的应该是 一张有效的cheque,无效的cheque就不能说明otp已经exercise了。

当然有人会说 合同里没有写 要是有效的cheque。我不是很同意,感觉太抠字眼。这样讲,是不是说俺要是用cash order或者用cashh 付了4%的定金,是不是也不能算是exercise otp呢?

俺认为这才是俺和99老大基本分歧点 -- lz的case算不算 exercise otp(如果refer ratemouse找到的案例,这也是法官和司法委员会的分歧点)
这也是99老大回应说 支票跳票是技术性问题,跳票是跳票的问题,有跳票的解决方式,俺不能接受的原因 (因为这是”跳票是算exercise otp“的结论和解决办法,不是 解释这是不是exercise otp的理由)。

哦,第一次写这么长的帖子,可能很乱,没什么条理,大家见谅!
最后祝福lz事情能有一个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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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7-2011 13:43:5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俺要淡定,要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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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7-2011 14:35:4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8-7-2011 14:37 编辑
seanjin 发表于 8-7-2011 13:42
99老大在空间里的文章俺拜读了,写的很系统,很有条理,很有见解,也非常建议lz去看看。(俺确实么有99老大 ...

谢谢了。还没系统。我实在太忙,这几天欠债太多。
我没有回复ratemouse,不是吵架,有个讨论。没时间系统的整理一下。一个小时以后看吧

俺认为这才是俺和99老大基本分歧点 -- lz的case算不算 exercise otp(如果refer ratemouse找到的案例,这也是法官和司法委员会的分歧点)

我跟你说,我差点要骂人。道歉,脾气不好。因为他没有只说分歧,你只挑对自己路子的一部分,这是不对的
ratemouse很厉害的,他应该没有只说“分歧点”,分量啊!他好像说的是不同观点、而且他还夹个尾巴:他也不确定。这种人,圆滑。
他的判断是对的,但不同看法的焦点是支票是否需要be honored,而不是OTP是否执行本身。我跟你说过:谁来保证法律本身的公平性?其实,我猜啊,法律委员会就是这一类的。准确地说是Law Maker,就是国会。因为法律本身(的执行)不需要对哪一方公平,但制定者有责任保证对公众公平。所以会怎么样?修法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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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7-2011 14:50:3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99 发表于 8-7-2011 14:35
谢谢了。还没系统。我实在太忙,这几天欠债太多。
我没有回复ratemouse,不是吵架,有个讨论。没时间系统 ...

呵呵,我觉得我们的意见lz应该都很清楚了。

最后希望能对lz的case能有点帮助。

问句题外话,lz的case如果要打官司,应该是不能上小额法庭的。
那如果胜诉,是不是败诉一方要支付堂费和部分胜诉方的律师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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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7-2011 15:07:3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seanjin 发表于 8-7-2011 14:50
呵呵,我觉得我们的意见lz应该都很清楚了。

最后希望能对lz的case能有点帮助。

法律修改了,对楼主不利。但后来应该是有改回来了,这个需要确定。

在我的小说里,那当然是肯定的,呵呵。应该是你去打官司,试图证明楼主没错,跳票是不受控制的、买家是受害者,法庭当然不听你诉苦,所以买家输了。然后。。。

哎呀,这些应该是在博客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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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7-2011 15:12:5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99 发表于 8-7-2011 15:07
法律修改了,对楼主不利。但后来应该是有改回来了,这个需要确定。

在我的小说里,那当然是肯定的,呵呵 ...

呵呵,真是情节曲折,命途多舛啊!

点评

就是看中你说的律师费!所以要曲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8-7-2011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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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7-2011 15:41:5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益面前神马都是浮云,同情楼主的遭遇,理解屋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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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么三句?希望多U几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8-7-2011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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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7-2011 19:07:2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8-7-2011 19:08 编辑
ratemouse 发表于 7-7-2011 01:21
坏消息是,判决完了,法官把这个案件提交给司法委员会,但司法委员会给了一些不同意见/纠正(?):

兄弟,关于如何理解不同意见/纠正的问题,我提出一些我自己的看法。见笑了,但后面应该是有点很有意思的:否定之否定!
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fec987b0100s5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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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7-2011 19:35:1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8-7-2011 19:37 编辑
yishun2009 发表于 8-7-2011 13:34
一方的极品极力鼓动楼主去打官司,并指责别人低级幼稚没水平,不研究合同本身,强调跳票的技术问题;但打官 ...

你这种人,真的是垃圾:整天胡说八道!
谁没研究合同?是我第一个提出合同、是我第一个研究合同、是我坚持关键性的看法、是我不断提醒要看合同才感动了一位去仔细研究案例。你整个反着说。真丫讨厌!
等结果写小说?我还需要等结果?我框架都打好了,我还要等?透露给大家:一审败诉、二审胜诉;胜诉以后房价已经跌到了50万。说我等结果,笑死人!
一方是细心提醒楼主打官司的风险,有好心人去咨询律师或朋友甚至牺牲自己的时间去图书馆查阅当年的案例来为楼主做参考,不主张打风险很大的官司。

提醒风险的我不是第一个也是第二个!
咨询律师或朋友?结果呢?楼主当然感激,但得到的帮助、被楼主抛--害人建议!
查阅当年的案例来为楼主做参考的结果是,此人站到了第一方去了,倾向于打官司风险已经很小了。

简直是找骂!

点评

息怒,息怒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8-7-201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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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7-2011 20:19:32|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啥,现在什么结果啊?看得头晕还没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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