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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03:32:09|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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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士安居 发表于 9-7-2011 16:06
卖主的房子正在被债主拍卖,买主跳票之后,以卖主无权卖房子,所以option是无效的为由进行反击。
option的 ...
法官不是只判了“赢”这个词,而是给了5条非常清晰明确的判词。对法官判决的解读只能围绕着这五条判词,否则的话就是过度解读或无中生有。比如,用“法官判赢”这个结果加上案子的一些其他细节自己糅合出来某种因果关系,这样所做的推导和解释是不正确的。
这个案子很复杂,在你的帖子之前我还没发现有两个Heng的。为了不跑题,我们应该更关注的是和楼主案子相关的判词。案子是“赢”了并不是关键,这样讲主要是可以给楼主一些信心,而真正关键的是与OTP支票跳票相关的判词是如何写的。法官的每一条判词都是一个相对完整的事实陈述和因果解释,将来会被其他案子引用,保持判词的普遍性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特殊背景和情况是一定要表达在这条判词里的,所以说如果没有被判词包括进来的内容基本上就是不影响判词逻辑的无关内容。和本楼有关的3、4、5这三条判词已经相当清楚,不可能产生第二种解读。
在找到这个案例之前,我发表过很多看法,之后在研究案例过程中,没有再发表过看法,因为个人的立场不重要,重要的是不带偏见的呈现事实。这里想把到目前为止我的观点总结一下。
最开始,和大家一样认为楼主违约,想当然的认为OTP写了买家有“支付”义务。立场相反的good99说要仔细读OTP,发现了cheque和pay的问题。先是找到一个败诉的案例,对我的立场支持不小,接着就是找到这个有cheque关键词的案例。
到现在,我的立场仍无改变,认为对递交支票这个字面解释需要考虑到deposit形式的本意。这个本意应该是卖家在14天后即可无折扣的掌握着应该掌握的deposit。交易中卖家的房子是不动产跑不掉是最好的保证,所以买家相对的应该提供一些保证这就是deposit,这个deposit对卖家来说就是一个最低保证额,买家跑掉了,最少他还有这么多钱在卖家手上。在一个binding contract成立后,如果因为跳票使得卖家的最低保证额从5%打折到1%了,卖家在这种低保障的情况下有权中止合同。合同一般是时间是死的只给一次机会,从厚道的角度,卖家应该给多买家一次机会在下一工作日内解决。
以上是我觉得“合理、正确”的理解。但回到现实,事实是一切还是以以前判例和法官为准。所以,有这样的判例,卖家应该相当小心所签的OTP里cheque和pay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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