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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lcynthia

[房产] 我在买房中遇到的意外情况:网上转帐失败卖家没有收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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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7-2011 23:21:3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优士安居 于 10-7-2011 10:47 编辑
good99 发表于 9-7-2011 21:35
你如果只读rate的五段话,我觉得容易误解。不过,rate已经写了重点,您却偏不相信,要开辟新天地。

你最 ...

我看到了65万-52万=13万,您却看不到。您最好问一下seanjin,看65万在哪里。
seanjin给的文章里说了,双方(parties)同意购买的价格是65万。在option中写的价格是52万。
合同失效(或说买主违约),买主损失的是13万5千,不是定金5000的问题。这是一个濒临破产卖主要赶快拿到现金的特殊案子,特殊安排,特殊的地方很多。(本人遇到过这种情况。买家一定要小心。)

您坚持认为买家胜诉是因为买家在OTP接受栏签了字,支票跳票了OTP仍然有效执行了,合同仍然有效。我认为法官判合同继续有效是考虑了1.OTP无效在先;2.exercise OTP in same day不合理等综合因素。我与您的理解差距太大。看看就事论事的网友有什么新的解读,或许能帮我更好的理解case1。我不再说什么了,省得山谷兄又笑了无法吃饭,而您又上当并花时间指出我的新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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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复ratemouse的点评:
我说的是“认为法官考虑了 OPT无效在先。。等综合因素“,不是判OTP无效。提出otp无效的是买家,因为卖家无权卖房子了却offer了option给买家。判词偏向于同意这一说法。

点评

法官是在考虑了你说所谓的"OTP无效在先"和"same day不合理"后判了OTP有效? 表示这个逻辑不能理解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0-7-2011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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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00:27:1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10-7-2011 00:42 编辑
优士安居 发表于 9-7-2011 23:21
我看到了65万-52万=13万,您却看不到。您最好问一下seanjin,看65万在哪里。
seanjin给的文章里说了,双 ...

无所谓。重要的东西rate画了,呵呵,让ratemouse去说吧,我不继续在这个上面深入。原则、原则、原则;重点、重点、重点

半夜生产机出问题,必须呆着。大概可以完成博客一篇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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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00:29:2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天马行崆 发表于 9-7-2011 22:43
这楼实在太长了,述我没勇气看完。
我说一下我的例子。
买房时,卖主还没为房子做估价,谈好价钱后我怕卖方 ...
第15天下午才能办好贷款手续。早上我方中介就打来告诉坏消息,说对方中介要没收押金。省略1千字。
最后我们多出1千的茶钱,搞定全部。

HDB的吧?这也是险。我记得HDB的好像和私宅不一样,必须有贷款什么的,所以必须提前问。

当然,新加坡这些规定经常变。好在搞定,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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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01:34:2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10-7-2011 01:34 编辑
ratemouse 发表于 9-7-2011 01:29
最有意思的是关于OTP为什么这样写,我也有类似的想法,有空写出来吧

OTP的变迁我写了 -〉 在新加坡买卖房屋遇到的法律问题 - 4

可以讨论一下,看看我的思路对不对。不管怎样,那个关键字眼就是关键。当然,因为要公平,cheque被现今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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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03:32:0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优士安居 发表于 9-7-2011 16:06
卖主的房子正在被债主拍卖,买主跳票之后,以卖主无权卖房子,所以option是无效的为由进行反击。
option的 ...

法官不是只判了“赢”这个词,而是给了5条非常清晰明确的判词。对法官判决的解读只能围绕着这五条判词,否则的话就是过度解读或无中生有。比如,用“法官判赢”这个结果加上案子的一些其他细节自己糅合出来某种因果关系,这样所做的推导和解释是不正确的。

这个案子很复杂,在你的帖子之前我还没发现有两个Heng的。为了不跑题,我们应该更关注的是和楼主案子相关的判词。案子是“赢”了并不是关键,这样讲主要是可以给楼主一些信心,而真正关键的是与OTP支票跳票相关的判词是如何写的。法官的每一条判词都是一个相对完整的事实陈述和因果解释,将来会被其他案子引用,保持判词的普遍性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特殊背景和情况是一定要表达在这条判词里的,所以说如果没有被判词包括进来的内容基本上就是不影响判词逻辑的无关内容。和本楼有关的3、4、5这三条判词已经相当清楚,不可能产生第二种解读。

在找到这个案例之前,我发表过很多看法,之后在研究案例过程中,没有再发表过看法,因为个人的立场不重要,重要的是不带偏见的呈现事实。这里想把到目前为止我的观点总结一下。

最开始,和大家一样认为楼主违约,想当然的认为OTP写了买家有“支付”义务。立场相反的good99说要仔细读OTP,发现了cheque和pay的问题。先是找到一个败诉的案例,对我的立场支持不小,接着就是找到这个有cheque关键词的案例。

到现在,我的立场仍无改变,认为对递交支票这个字面解释需要考虑到deposit形式的本意。这个本意应该是卖家在14天后即可无折扣的掌握着应该掌握的deposit。交易中卖家的房子是不动产跑不掉是最好的保证,所以买家相对的应该提供一些保证这就是deposit,这个deposit对卖家来说就是一个最低保证额,买家跑掉了,最少他还有这么多钱在卖家手上。在一个binding contract成立后,如果因为跳票使得卖家的最低保证额从5%打折到1%了,卖家在这种低保障的情况下有权中止合同。合同一般是时间是死的只给一次机会,从厚道的角度,卖家应该给多买家一次机会在下一工作日内解决。

以上是我觉得“合理、正确”的理解。但回到现实,事实是一切还是以以前判例和法官为准。所以,有这样的判例,卖家应该相当小心所签的OTP里cheque和pay的区别。

点评

支持一个。这个论坛里的校友真不少啊,呵呵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10-7-201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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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04:18:3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天马行崆 发表于 9-7-2011 22:43
这楼实在太长了,述我没勇气看完。
我说一下我的例子。
买房时,卖主还没为房子做估价,谈好价钱后我怕卖方 ...

除了脑筋灵活反应快,你们运气也好。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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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04:28:1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谷无回声 发表于 8-7-2011 23:12
哈哈, 兄弟, 您这是要俺们来表个态啊, 好, 俺就表个态--在表态之前, 俺认真的再爬了一遍楼, 觉得还 ...

行,你们继续,把这个帖子整它个100页出来,接着出小说,拍电影,再来部电视连续剧。

说实话,我挺佩服你们的【执着精神】,大有我年轻时的样子。

继续讨论,继续辩论,继续争,继续扯。。。。。在这个帖子里。你的辩论帖我锁了。理由:内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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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10:48:4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ood99 于 10-7-2011 10:58 编辑
good99 发表于 9-7-2011 08:07

呵呵,招惹了女人,就会被忌恨一辈子。网上大家各位小心:千万要对女人好点。这是我短视地总结出来的一个经验!  (10日更正,少了一个‘对’字,是要对女人好点)
点评
白云飘过:  读最后一段题外话,不禁莞尔。。。  发表于 2 小时前

呵呵,希望没有冒犯。原文少了一个对字,特地改正:千万要对女人好点另外,不是网上,其实生活中更重要。当年看到几个女同学都挺好的,后来知道分成两派。她们到现在也互相不来往,快20多年了,就因为在宿舍里的一点小小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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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11:05:5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ratemouse 发表于 10-7-2011 03:32
法官不是只判了“赢”这个词,而是给了5条非常清晰明确的判词。对法官判决的解读只能围绕着这五条判词, ...

和本楼有关的3、4、5这三条判词已经相当清楚,不可能产生第二种解读。
谢谢,绝对省了时间再解释。重点在这里

最开始,和大家一样认为楼主违约,想当然的认为OTP写了买家有“支付”义务。立场相反的good99说要仔细读OTP,发现了cheque和pay的问题。先是找到一个败诉的案例,对我的立场支持不小,接着就是找到这个有cheque关键词的案例。
对,我首先就知道是cheque。这不是运气,真的是功夫。我会写一段我是怎么分析的,证明我不是吹的。
败诉的案例对我影响不大,因为我知道关键词不同。不过。后来,rate很快指出关键词不同,之后又找出成功的相同词案例,我很高兴,反而睡不着了。因为,我猜出了OTP变迁的原因


到现在,我的立场仍无改变。。。卖家在这种低保障的情况下有权中止合同。合同一般是时间是死的只给一次机会,从厚道的角度,卖家应该给多买家一次机会在下一工作日内解决。
你改变与否不重要,法官判了,以后亦不会变。
下一个工作日解决,是合理的,律师也这样建议。 但,有人就是不这样做,就像有人在这里就是要反对我一样。所以,建议或没有在合同中的,千万不要想当然。总有坏人!

以上是我觉得“合理、正确”的理解。但回到现实,事实是一切还是以以前判例和法官为准。所以,有这样的判例,卖家应该相当小心所签的OTP里cheque和pay的区别。
把你公司的OTP拿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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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7-2011 11:14:0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同意ratemouse以下的看法:
到现在,我的立场仍无改变,认为对递交支票这个字面解释需要考虑到deposit形式的本意。这个本意应该是卖家在14天后即可无折扣的掌握着应该掌握的deposit。交易中卖家的房子是不动产跑不掉是最好的保证,所以买家相对的应该提供一些保证这就是deposit,这个deposit对卖家来说就是一个最低保证额,买家跑掉了,最少他还有这么多钱在卖家手上。在一个binding contract成立后,如果因为跳票使得卖家的最低保证额从5%打折到1%了,卖家在这种低保障的情况下有权中止合同。合同一般是时间是死的只给一次机会,从厚道的角度,卖家应该给多买家一次机会在下一工作日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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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seanjin,rratemouse,good99等。。。
希望看到读了判词原文的网友发表看法,或许能帮楼主理清思路:继续或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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