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签证:发给到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以及赴华进行商业演出、执行援助和合作项目的人员。
一、请提供以下材料
1、从申请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以上(在华停留一年以上者,有效期应在18个月以上)、有两页以上空白签证页的护照正本;
2、《签证申请表》(
在线填写/
下载填写)一份,并附护照照片一张(请粘贴在《签证申请表》上)。请务必如实、完整地填写《签证申请表》各项内容;有中文姓名者,请准确填写中文姓名;申请表填写不实、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签证被拒。
3、提供就业批准文件:
(1)应聘外国专家、学者、教师、管理人员及在国家或地方有关机构工作的人员,须提供:A、国家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B、中国《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原件。
(2)赴华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外籍技术人员,须提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信》。
(3)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须提供: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或商务部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B、中国《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原件。
(4)执行援助或合作项目人员,须提供:A、中外政府或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双边或多边合作交流项目书;B、中国《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原件。
(5)赴华进行商业性演出,须提供:A、文化部或省级文化厅批件;B、文化部或省级外办《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原件。
(6)上述以外其他赴华工作人员,须提供: 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B、中国《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原件。
(7)赴华工作人员的随任家属,须提供: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原件或《邀请确认函》原件或其他足以证明其亲属关系的文件(如结婚证、出生证等)和在华工作人员本人所持Z签证及相应外国人居留证的复印件一份。
4、医生签字的“健康证明”(请在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
请按此下载体检表。体检医院为中央医院Singapore General Hospital或莱佛士医院Raffles Hospital。
5、出生地或原籍为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台湾)的外国护照持有者,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出示近期申请的中国签证及护照(提交护照首页及中国签证页的复印件)。
(2)出示已注销的中国护照(提交注销护照首页及注销页复印件)。
(3)出示出生纸或出生公证(提交复印件)
(4)出示已注销的中国身份证或户口本(提交复印件)
6、持法国护照申请者,请按规定提供
申请材料。
二、办理方式及时间
1、办理方式:申请人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旅行社到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办理。向中心递交申请可以提前预约(
网上预约)。如使馆认为有必要面谈,申请人须前往使馆接受面谈。
2、办理时间: 正常的取证时间是递交申请后的第四个工作日。申请中心提供加急和特急服务。加急服务的取证时间为第三个工作日,特急服务的取证时间为第二个工作日。
三、签证费、有效期和停留期
1、取证时交费。
2、收费目前仅接受现金和借记卡(NETS和银联),信用卡缴费服务正在办理中,何时开通,另行通知。
3、签证费及服务费标准:(单位:新元)
各项收费一览表(单位:新元)
4、中国使馆签发的Z签证一般为三个月有效一次入境,停留期为000,持证人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以避免非法居留。居留证有效期即为持证人在华停留期限。
5、赴华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做出决定。 6、是否颁发及颁发何种签证将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的法律和规定决定。
四、重要提示
1、请在入境中国前1个月左右申请签证,但不能早于3个月。如不按此时限递交申请,可能导致来不及申请签证或出发前签证过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签证申请表》请按要求逐项填写并签名(18岁以下未成年人由家长代签)。不适用栏目,请填写N/A。
3、 领事官员可能视情要求申请人提供本须知以外的其他补充材料,申请人应尽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