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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来新,P2准证,新加坡本地上市公司,合同中注明是Permanet Staff(永久员工);老婆PR,儿子今年5月出生,目前PR已批准.
本人于今年8月递交PR申请材料,单独申请.
昨天收到ICA的一封信,询问是否要申请"PR under the Family Ties Scheme",如果愿意需填写Form4并补交相关材料,若不愿意需书面说明理由,并2周内交于ICA柜台.
问题:
1.这个"PR under the Family Ties Scheme"是什么东西?之前没听大家说过嘛. 难道是传说中的DPR??
2.以我的情况需要更换为"PR under the Family Ties Scheme"吗?如果仍按原来的申请是不是没希望批准了?
3。如果申请了"PR under the Family Ties Scheme"并批准,以后可以给父母申请LTVP吗?目前父母的LTVP是公司出面申请的,期限和我的EP一样。
麻烦大家出出主意,第一次遇到这个情况,不知所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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