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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劳动合同是和国内A公司(中介公司)签的,合同上注明是外派到美国B公司工作。
美国B公司派小明在新加坡C公司这里合作做一个3年半的项目。
EP准证是新加坡C公司作为sponsor给办的,批准信上写小明单位是美国B公司。
小明的工资由国内A公司一半打到国内银行账户,一半打到新加坡银行账户。
美国B公司还每年支付小明在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
请问:
1.小明能申请pr吗?
2.如果能申请,那所附资料中的单位信应有A/B/C哪个公司出?
3.如果能申请,那所附资料中的工资收入需如何提供?
小明不想等到三年半后再换工作后,然后再过一年再申请PR,太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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