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AYNEWEI 于 8-2-2013 11:02 编辑
中国人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收入是否要给中国政府交税?
这个课题很大,而且争议性较大,这也是我之前想写,而没有动笔的原因。因为回复别人,反正写了,就整理出来。如有错误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出。
1.纳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具体给出解释: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可以理解为“在中国有房子”。换句话说,不管是否中国国籍人,不管是在中国国内还是国内定居,只要你中国境内有房子,都符合要求。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也就是全世界了)所得,全都要给中国政府交税。
也许这一条法律的制定者也觉得太不符合现实。所以在《条例》中给予解释,不是解释“住所”的定义,而是解释整个句子。 《条例》第二条的解释是用其他的标准,(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来取代“房子”这点。而且加入“习惯性居住”。第二条的解释是模糊的。怎样才算“习惯性居住”,没有具体说明。
我认为就是这个解释给那些已经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类似新加坡PR,美国绿卡)的中国人解套。否则,按照“有没有房子”的标准,即使是PR(中国有房的)在新加坡赚的钱也要给中国政府交税。
我的看法是只要在国外没有取得永久居住权(类似新加坡PR,美国绿卡)的中国人,其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依然算成是在中国。 这个部分,是关于纳税对象的要求。
《个人所得税法》和《条例》在其他条文,进一步给出应用条件,比如免除税务,如何计算居住时间的条文。
2.税务免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a)收入按照中国国内个人税的计算方法,算出该交给中国的税。 b)按照新加坡个人税的计算方法,算出该交给新加坡政府的税。 免税额,按照a和b两者,哪个数额少取哪个。 比如,a是3万人民币,b是1万人民币(汇率等值),那么免税额是1万。结果是:某人该交税是:1万人民币(汇率等值)给新加坡政府,2万(3万-1万)给中国政府。 如果a是1千人民币,b是3千人民币。那么免税额是1千人民币。结果是:某人该交税是:1千人民币(汇率等值)给新加坡政府。给中国政府的税(1千-1千)是零。 这个第七条跟国家之间的双重税务协议有关。
《条例》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条例》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在新加坡工作的中国人关心的问题: 1.PR (1)大部分时间在新加坡的,新加坡收入,只需向新加坡政府交税,不需要向中国政府交税。 (2)回去中国,同时保留新加坡PR的。 -超过365天,要向中国政府交中国收入的税。如果在新加坡也有收入,要向新加坡政府交新加坡收入的税。扣除新加坡的税额,新加坡收入还要向中国政府交税。 - 不超过365天,要向中国政府交中国境内的税。如果在新加坡也有收入,只需交新加坡的收入税,新加坡这边的收入不必向中国政府交税。
2. 非PR 中国境内的收入,要向中国政府交税。新加坡的收入,要向新加坡政府交税。扣除新加坡的税额,新加坡收入还要向中国政府交税。
注意:中国政府有解释权。即使是PR,如果中国税务局认为你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那么你就是。 最安全的说法,就是:只要是拿中国护照,中国人在全世界的收入都要跟中国政府报税。
记住:只要你拿中国护照,或者在中国境内,你就要受中国政府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