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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入籍新加坡超过5年了(新加坡新公民),因工作关系,常驻上海,并在上海申请了居住证。
刚经历闪婚的我,就进入离婚阶段。 我结婚刚满2年,当时在中国上海及新加坡两地同时婚姻注册,她是中国公务员。
由于两人性格的反差太大,现在我们成功在上海离婚,无小孩。
离婚后她提出要分享我在婚前买的,在新加坡的组屋(以单身人士身分购买),她还要去新加坡法院申请离婚(尽管中国已离婚),她提出的理由是,新加坡那套房子是分期付款,所以她有一份,尽管房子的分期付款是用出租所得来偿还。更何况我们没有任何从中国汇款到新加坡的任何纪律。
我想请教,中国的离婚判决,新加坡法院承认吗? 新加坡法院会要求我分割房产给她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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