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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ishun2009

[股票] 今日A股(十一月二十九日) - 主板盘中再创今年股灾以来最高点3300点! 还想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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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2016 15:07:58|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ishun2009 于 5-1-2016 15:16 编辑

Shanghai Index.JPG

今天收盘3287, 又回到开本帖时的点位, 那是去年10月12日, 股指三个月后打回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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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2016 15:22:55|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美国加息,看好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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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2016 23:28:0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yishun2009 发表于 5-1-2016 15:07
今天收盘3287, 又回到开本帖时的点位, 那是去年10月12日, 股指三个月后打回原形。
...

想听听楼主对再下3个月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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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2016 08:10:40|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hehehe219 发表于 5-1-2016 23:28
想听听楼主对再下3个月的预测!

技术上看, 这两根大阴线把所有的均线全部跌穿了, 形势已经走坏, 从2850点的反弹正式结束。空间已经跌够了, 修补这两跟大阴线需要漫长的时间, 除非场外大资金迅速进场, 但可能性不大。股指估计会在3200到3400箱体内震荡2,3个月。个股仍然有短暂行情, 比如这两天的军工和上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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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2016 16:19:58|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钢铁煤炭大涨, 能持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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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2016 13:01:25|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开眼了, 30分钟跌停熔断, 明天会涨停熔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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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2016 13:07:09|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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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2016 13:27:5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yishun2009 发表于 7-1-2016 13:07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 ...

yishun还在心存幻想啊!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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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2016 15:06:09|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证监会的减持公共发在昨晚, 或今天开市前, 今天A股就不会熔断跌停, 不知道是谁在证监会操盘? 难度又有内鬼? 王大人要好好查一查。或者目的是为了养老资金炒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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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2016 15:15:00|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局面又要失控, 再跌停, 融资盘又要爆仓了.
明天能收个下影线, 止跌估计就是最好的局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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