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吴宗宪、吴姗儒父女档主持的台湾综艺节目“小明星大跟班”一名来宾指全世界只有新加坡执行鞭刑,发言内容引发新加坡人投书表达不满,认为此举污衊了新加坡的司法。
“小明星大跟班”是谈话性综艺节目,由吴宗宪、吴姗儒父女档主持。根据新明日报报道,“小明星大跟班”节目进行“台湾是否该执行鞭刑”辩论,反对执行鞭刑者则以新加坡为例说明。
报道指出,节目中一名反对执行鞭刑的辩论者提及鞭刑是全球公认不人道的做法,改善治安有很多种方法,不应该用鞭刑。这名辩论者认为,新加坡一年就会有超过上千件的鞭刑案例,全球200多个国家中,只有新加坡是执行鞭刑,且在公共场所公开执行,不顾受刑人的身体状况。
不过,这番言论引来争议,新明日报报道说,新加坡一名读者投书媒体,认为节目谈论内容已歪曲事实,毫无根据,污衊了新加坡,因为执行鞭刑是新加坡能够拥有一个良好治安环境的重要因素。而且,新加坡也并非唯一执行鞭刑国家,马来西亚同样有鞭刑。 新明日报也访问新加坡的律师说,新加坡执行鞭刑前,医生都会检查犯人状况,确保能承受鞭刑,新加坡也有男子如超过50岁和妇女都会免受鞭刑等规定。
那么鞭刑到底是怎么来的,还有哪些国家在使用呢? 鞭笞、打藤或笞刑,简称鞭刑,历史悠久,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执行者会以竹片或藤制成的鞭,鞭打犯人的臀部,受者的臀部常会皮开肉裂。鞭笞不但见于国家刑罚,也常见于家庭和学校,施行地方主要是手掌或臀部,但其残酷程度通常不及国家刑罚。
由于这种刑罚普遍被国际组织认为是对受刑人不人道及侵犯其人权,此刑罚在世界上多数地区已经废除。如今,今日世界上约有16个国家实施类似笞刑,大部分在亚洲及非洲(多数也实行沙里亚法),例如: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阿富汗、伊朗、坦桑尼亚等。 鞭刑在过去各国的司法应用 中国笞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式,正式开始于西汉文帝、景帝时期,景帝时,规定笞刑只能打臀部。在隋唐五刑中,笞刑、杖刑是比较轻的,打十至五十下的为笞刑,打六十至一百下的为杖刑,责打部位为背、臀、腿。宋代则分为臀杖和脊杖,分别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较重。元代至清末,笞刑、杖刑均只打臀部。
英国殖民地在英国殖民地的刑法中,笞刑是十分常见的,尤其在东南亚,例如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和一些非洲国家。
香港在香港殖民地时期初期,曾有行过笞刑,因有人为受笞刑所引致的伤而死。1877年,政府废除公开笞刑,但在监狱内仍继续执行, 在1950年代政府才加强监管,以防被滥用,规定未满14岁的犯人不得鞭打超过6下,未满16岁不得鞭打超过12下,未满21岁不得鞭打超过18下,直到1990年才正式废除笞刑。
日本日本古代有仿自中国唐律的笞刑,打屁股,明治维新后推行"文明开化"而废除,但在殖民地台湾和朝鲜曾施行笞刑,都是打屁股,限打16歳以上60歳以下的男性。
日本殖民地1904年1月12日,台湾总督府律令第1号发布《罚金及笞刑处分例》并制订《罚金及笞刑处分例施行细则》,法例明定“应科处3个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财产刑之台湾人之犯罪,得处以笞刑;若先前被处财产刑却未能缴清者,得经折算执行笞刑。”19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系后藤新平设计,时任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下令。
1910年日本并吞朝鲜后,1912年发布《朝鲜笞刑令》和《朝鲜笞刑令施行规则》,在日治朝鲜半岛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颁布《朝鲜笞刑令废止制令》,明令废止笞刑。
台湾的笞刑直到1921年4月28日,时任台湾总督田健治朗发布律令第7号“废止罚金及笞刑处分例”,下令从1921年5月1日起终止罚金易科笞刑处分。 一些相关的作法如下: - 每次笞刑行刑前,都要医师会诊,如果判断出受刑人身体不堪负荷,要等到身体状况许可才动刑。
- 刑具是竹板,打屁股。
- 1日拘留或1元罚金易科1下笞刑。
- 朝鲜每次打屁股不能超过30下。
- 台湾每次打屁股最多不能超过25下,最多可分4次。
- 日本各殖民地的笞刑行刑过程不公开。
现状由于笞刑会对被施者造成严重的皮肤创伤,以及笞刑的不人道及侵犯人权,目前多个国家已经废除笞刑,但仍有少数国家继续施行。以下说明一些现在有鞭刑的国家其鞭刑使用的概况。
马来西亚主条目:马来西亚鞭刑在马来西亚,笞刑主要惩治毒犯、强奸犯及非法入境者。曾在网上流传甚广的“大马笞刑”短片中,推使马来西亚的8000名律师要求政府废止鞭刑,但政府仍坚称是合法的刑罚。
新加坡
主条目:新加坡鞭刑在新加坡,50岁以下的健康男性(不论是否新加坡人)都可被判鞭笞,而当中的最高刑罚是24鞭,惩治对象不一定是重犯。在监狱中触犯规定,不论男女,都有可能受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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