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离婚太特么的难!“婚姻法”要改?四年太煎熬、是逼迫通奸
新加坡是没有所谓的男女平等的婚姻法,只有一部保护妇女的《妇女宪章》! 因为这部法案的存在,新加坡也被称为宇宙最难离婚的国家! 不过,新加坡可能要修改《妇女宪章》(修正)法案啦??? 近日,为提升结婚程序,新加坡家庭发展部政务部提出修订《妇女宪章》(修正)法案,拟议采用数码流程来简化本地的结婚程序。 此外,新加坡家庭发展部政务部长孙雪玲在国会为妇女宪章(修正)法案提出一读。她表示,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在过去一年收集了民众与各方意见后,提出修改《妇女宪章》的建议,当中包括新人可以在线上进行宣誓结婚前的程序、准新人可通过视讯方式宣誓结婚,以及可以取消结婚通知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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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本地准新人提供便利,以及支持我国整体的数码化转型,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建议,让他们在线上完成所有宣誓结婚(solemnization)之前的程序。 这意味着,提呈结婚通知、文件确认和法定宣誓等婚前程序,可以在线上完成。 不过,若需要检查婚姻的真实性,婚姻注册官有权要求准新人在线下完成宣誓结婚前的程序。 受疫情影响,新加坡从去年5月起,让准新人可通过视讯宣誓结婚。 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建议,将此此模式改为永久性选项,让准新人通过视频进行宣誓结婚程序。为免滥用情况出现,准新人都必须身在新加坡。 社会及家庭发展部也建议,让注册官可酌情处理,批准取消结婚通知的申请。 根据之前的规定,结婚通知的有效期限是三个月,但没有取消结婚通知书的选项 。 另外,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建议让准新人可在宣誓结婚之前、在该期间或之后,都能举办相关宗教结婚仪式。 在目前在《妇女宪法》下,宗教仪式不能在宣誓结婚之前进行。 另外,为防止滥用结婚证书的情况出现,社会及家庭发展部也建议加强保障措施,限制可向婚姻注册局索取结婚证书副本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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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助离异配偶减少离婚过程中所出现的矛盾,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建议—— 增设“双方同意离婚”为离婚理由之一 家庭发展部政务部长孙雪玲在国会为妇女宪章(修正)法案提出一读,其中包括拟议将“双方同意离婚”(Divorce by Mutual Agreement of the irretriev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简称DMA)列为其中一个离婚理由。 在目前的《妇女宪章》下,提出离婚的一方必须在五种情况的至少一种作为离婚理由,证明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包括: 对方有通奸行为 有不合理行为 遭对方抛弃 双方同意离婚并分居至少三年 以及若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则必须分居至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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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由于在离婚过程中必须提出其中一个理由,在点出对方的过错时,往往导致互相指责的情况出现。 不少离婚人士表示,分居导致他们的生活被耽搁了三、四年,对双方和孩子的情绪健康都造成损害。 孙雪玲说:“因此,我们这次提议,在离婚程序当中,另加一项离婚的理由,让离婚人士能共同承担责任,而不是一味地把离婚责任归咎到另一方,我们希望这样能尽最大可能,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把孩子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在新建议下,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可以将“双方同意离婚”列为离婚理由。 夫妻以“双方同意离婚”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时,必须说明他们婚姻破裂的理由、证明他们已尝试复合,以及提出他们对孩子和财务方面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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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后可能要求他们进一步进行调解、让他们接受辅导或参加其他计划。 如果发现他们有机会复合,法庭将会拒绝当事人的离婚申请。 针对新建议是否会让离婚变得更容易,孙雪玲表示,新建议的出发点是为减少离婚过程中的矛盾。 另外,修订案也建议保留现有的条例,就是结婚最少三年才能申请离婚,以及需要三个月来进行离婚程序的,以确保伴侣在离婚之前,有足够时间为挽回婚姻努力。 对此!各位看官怎么看? 如果您对内容喜欢,期待您的转发,也请您在评论区内留下箴言互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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