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AliciaLiXin 于 12-11-2021 21:40 编辑
我们之前有一个贴子介绍了(遗产规划),是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是怎样按照法律程序分配的。
今天的贴子我们简单说一下在坡可用的一些方式,如何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
注:穆斯林朋友们的遗产继承,不在此次的遗产规划系列文章的内容分享内。
首先,我们看一下有哪些: 1. 遗嘱(Will) 2. (生)存者共有财产享有权(The Principle Of Survivorship) 3. 信托(Trust) 4. 法定信托(Statutory Trust)2009年9月1日起停用 5. 指定受益人(Nomination)2009年9月1日起停用
6. 保险指定受益人(Insurance Nomination)
7. 保险利益分配程序(没有指定受益人时) 8. CPF提名受益人 然后,我们分别看一下每一项的相关信息: 1. 什么是遗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是一个人在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指示而准备的一份文件,来指定和分配遗产,并且指定遗嘱执行人。
2. 遗嘱的种类:
1)简单遗嘱(Simple Wills) - 只是简单规定了遗产的分配给继承人。其目的与复杂遗嘱一样,也是为了按照个人意愿在逝后分配遗产。
2)共同遗嘱(Joint Wills) - 是由两个人(通常是夫妻两位/有某种关系的两位)书写的遗嘱,由两份遗嘱组成,每份遗嘱都分别写出个人希望自己的遗产將如何分配。
3)共同遗嘱(Mutual Wills) - 是由两位(通常是夫妻)是完全相同的两份遗嘱,而且,两位都同意如果自己比对方先过世,财产將留给对方。通常,在一方去世后,这份共同遗嘱便成为不可改变的遗嘱。所以说,如果(生)存者不遵从遗嘱的某些规定,可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麻烦。
4)条件遗嘱(Conditional Wills)- 立遗嘱者会特别声明只有在某些情况发生时,遗嘱才会生效。如果那些情况没有发生,这份遗嘱便不会生效,也不会具有法律效应。(显而易见,这种遗嘱会特别声明某些情况是什么事情,从而不会引发任何不确定/模糊不清。)
立遗嘱时需要注意: 指定遗嘱执行人 指定法定监护人(孩子为继承人时) (夫妻之间的生)存者和孩子的生计维持保障:(这个是在逝者的遗嘱中没有给配偶和孩子留任何遗产情况时,法律允许他们向法院提出申请,从而合理的继承部分遗产,满足一些特殊情况时才会有继承) 立遗嘱者改变遗产分配的心意时,有权利对遗嘱做出更改,既有遗嘱失效,新遗嘱按照规定保存。 遗嘱是一种有灵活性的遗产规划工具,但是,遗嘱是不可以指定联合共有的财产(Property Held in Joint Tenancy)。 Letter of Wishes - 立遗嘱者在写好遗嘱(法律保护)后,可以加写一封信(非法律效应)。如果在遗嘱中有些比较复杂的指定,遗嘱执行人/法定监护人可以参考这封信,从而按照立遗嘱者的心愿执行。
存者共有财产享有权:
当两个人共同持有同一份财产时,其中一人去世时,他名下的这部分财产便自动转给另外一个人。例如:夫妻两人共同持有一个银行账户,其中一人去世时,账户里面的钱会自动归另一方所有。
信托
是财产的合法持有者(和受托人)所创建的合法协议,以信托书(文件)为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效应的安排,为持有和控制该财产,为某个/些人(提供)利益和优势。
*通常财产是其持有者有持有权,控制权。当合法持有者把这份持有权和和控制权转移到在信托,受托人便拥有持有权和控制权。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者是受托机构。受托人可以是一位/个,或多位/个。
*受托人只是享有持有权和控制住权,并不会属于受托人所有,在受托人逝世时,这些财产不会被列入受托人的财产。
我们举个例子,来说一下:譬如说一个房子1)委托人,房子在小A名下,小A便是合法持有者,当他建立信托时,小A便是委托人。2)受托人,是小B。小B拥有房子的控制权。 3)信托书,是一个文件,是由小A经合法途径和小B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便是这份信托书。在信托书里面会明确的显示:是小A建立的这份信托书,小A为什么要建立这份信托书/为什么要转移持有权和控制权,小B是受托人,小B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谁是房子的受益人。 谁是信托的监督者,以确保受托人不会滥用职权。由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合法的信托是有4方组成: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督者。
2. 信托的种类:
1)是可以更改的信托(Revocable Trusts),是在委托人在世时可以更改。这是最常见的信托方式,更改后,受托人便不再享有控制权。 2)是不可更改的信托(Irrevocable Trusts),如果委托人去世时,这份财产已经转移到信托至少有5年的时间,这份财产是不被列入委托人的遗产内。
3) 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Living and Testentary Trust),是只有在委托人去世后,才会生效的信托种类。
4) 固定信托和全权信托(Fixed Trusts and Discretionary Trusts):固定信托,是信托里面有显示受益人的利益是固定的。全权信托,是受托人有权决定受益人继承多少,在什么时候继承。
5)私人信托和公众信托(Private and Public Trusts):家庭信托是私人信托的一个例子;公益信托是当财产转移控制权给受托人后,受益人是一个组别的人群或者是公众。
6)特殊需求信托公司信托(Special Needs Trust Company Trust):是为有特殊需求的受益人设立的一种信托,为确保其妥善被照顾,且如期得益于遗嘱,保险和公积金的储蓄提名受益人。
保险指定受益人所有(可以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只有两种方式指定受益人: 1是可更改的指定受益人,保单持有者可以指定任何他希望的受益人,也可以在改变心意时对其作出更改。遗嘱可以(忽视)这类指定受益人,是说在指定受益人提名后,保单持有者可以通过遗嘱对受益人作出更改。 2是不可以更改的指定受益人,只允许受益人是配偶和孩子,而且需要指定一位受托人,从而以确保配偶和孩子的利益得到应有的继承。即便是遗嘱,也不会影响受益人的继承。一旦这种指定受益人方式建立,保单的持有者便失去对此保单的控制权。(这种指定受益人可以保护遗产给继承人,不被要债人起诉追款。)
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时: 如果保单持有者,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报销文件齐全的情况下,可以赔付高至$150,000给提出报销的人。 任何超出$150,000的部分,保险公司只会支付给法定人(遗嘱执行人/遗嘱管理和分配人)。
公积金指定受益人提名后,在其账户的余额在其过世后,会直接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需要2位成年人作为见证人。在其结婚或再婚后,之前的指定受益人提名自动失效。
公积金指定受益人有3种提名方式: 1) 现金提名(Cash Nomination):允许收益人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继承。 2) 强化提名方案提名(Rehanced Nomination Scheme Nomination):允许受益人经公积金账户继承。
3) 特别需求储蓄指定受益人提名(Special Needs Saving Scheme Nomination):允许父母给其需特殊照护的孩子提供按月继承,而不是一次性继承。 *如果公积金没有指定受益人提名,其余额会转移到相关信托部门(Public Trustee's Office For Distribution)管理, 会按照Intestate Succession Act Singapore内的规定来分配给相关的受益人,同时会收取管理费用。
声明: 1. 本文,遗产规划系列 - 2 新加坡法律认可的遗产分配方式 只是基于新加坡本地法律知识分享,是摘取了小编的学习笔记中部分内容分享,不代表理财相关意见和建议。截止发表前文章内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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