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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者應該有知的權利---只顧活人不顧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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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013 12:55:57|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器官捐贈者應該有知的權利---只顧活人不顧死人?

原於(中國時報,醫藥保健版)

近來人體器官移植頗為盛行,從醫學的角度看來,能將腦死病人可用的器官移植給其它需要器官的病人,是一件符合醫師救人職志的事情;從宗教的角度看來,腦死病人能夠大體佈施,救人一命,是一件功德無量的事情,因此,不僅醫師及社會人士努力推動人體器官移植,宗教領袖也出面鼓吹器官移植,包括一向比較保守的佛教界,使人體器官移植成為沛然莫之能御的潮流。為了讓移植後的器官有更大的存活機會,摘取器官的時機要越早越好,因此西醫定義腦死為病人死亡的時刻,只要符合腦死要件,醫師就動手割取器官,此時病人的心跳血壓仍在。若心跳血壓停止後才摘取器官,則缺少血液循環的器官已不健康,勢必降低其移植後的存活率。除非捐贈者仍有反射性血壓上升的變化,否則摘取器官時通常不使用麻醉藥,因為上麻醉可能延擱摘取器官的時間、使捐贈者的血壓下降,影響器官的血流灌注,有礙器官在移植後的存活率。

宗教認為人是身體與心靈的結合體,肉體會死亡,但心靈不會死亡;呼吸停止後身體並未馬上死亡,心靈也不會立刻離開驅體,此時不但病人仍在有知覺的彌留狀態,而且是處於最痛苦的一刻。另一方面,科學不承認死後還有不會死亡的心靈,科學主導的器官移植和腦死即死亡的論點都是無神論的產物。

宗教不應跟隨無神論起舞,佛教更不應與之唱和。佛教主張病人的鼻息雖斷,只要尚存一絲暖氣,就不可觸摸、移動或撫屍痛哭,死亡十二小時內,不可幫他洗澡、擦拭或移動身體,也不要在二十四小時內埋葬或火化,能在七天之後更好。淨土宗初祖,東晉慧遠大師圓寂前曾遺命弟子將其遺骸置於松樹下七天;大唐三藏法師玄奘滅度時「舉右手支頤,以左手伸左膝上,舒身重疊二足,右腋而臥,直至圓寂,亦不轉身,經七日七夜,全無改變,亦無異氣」,都是實踐佛教理念的例子。

佛法認為臨終最後一念乃是超升或墮落的緊要關鍵。《智論》說:「臨終時心力,能勝終身行力,是時少許心力,猛利如火,其量雖小,能作大事」,這就是為什麼佛教主張亡者氣絶後應替他助念至少八小時的原因。善導大師的臨終正念文說:「若病重時,此命將終,親屬不得垂淚哭泣,及發嗟嘆懊恨聲,因為如此會惑亂彼將亡者之心神,令其失掉正念」。垂淚哭泣及嗟?懊恨聲都在禁止之列了,腦死後摘取器官難道不會擾亂亡者神識,增其痛苦,而影響其輪迴去處?

大體佈施固然是大愛的表現,釋迦牟尼佛某一前生也曾捨身喂虎,但大體佈施應是定力高、慈悲心廣大的人才做得到的,一般人可能無法有釋迦牟尼佛另一世被歌利王節節支解身體時,卻不起嗔恨心的定力,所以臨終被摘取器官時,一般人難保不起策恨、恐懼、焦慮、捨不得等顛倒妄想,而影響死後的去處。

腦死是否就是病人真正的死亡時刻?腦死後是否真的毫無知覺?顯然宗教與醫學在這裡的看法不盡相同。筆者以為,輸血、骨髓移植、腎臟移植等不會傷害捐贈者生命的移植大可放手去做,但要捐贈者“死後”才能做的器官移植,最好在事前就讓捐贈者知道佛教對臨終的看法,有所瞭解後再捐器官,萬一臨終時發覺器官捐贈並非毫無痛苦時,才不會後悔。器官捐贈者應該有知的權利。

作者:郭正典/台北榮總呼吸治療科主治醫師、陽明大學內科副教授

发表于 17-6-2013 12:57:01|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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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死位中,意識雖 已斷滅;然於息脈甫斷,初死之時,意識其實尚未全斷,尚非是佛法中所言之正死位也;隨其一生所造善業差別,在息脈俱斷之後,令其意識心在色身中之繼續存在,,,時間有長有短,各有別異;並非息脈甫斷之時,意識隨即完全斷滅也。

以一般未造惡業之人而言:當息脈俱斷時,意識仍住於身中,尚未斷滅,仍可了知六塵諸法,一一不昧;唯是身體不能動身動口表示意見爾,是故此時仍未入正死位中,仍有六塵之觸受與了知也;此時若動刀割其器官,必生瞋恚之心,恐墮惡道之中。

一般未造大惡業者:息脈俱斷後,二、三小時之內,皆猶未入正死位中,要待二至三小時之後,方才開始漸漸進入正死位中,往往要至四、五小時後方滅意識而無痛覺。是故,息脈甫斷之時,皆尚有意識覺知心存在,而能領受冷觸之漸漸擴散於全身;此時若割其器官,必增苦受痛觸,增其瞋恚之心也。特別是造善業之人,頭部 最後捨,其意識心在息脈斷後之存續時間極長,若在息斷後之四、五小時之內加以割除器官者,必生極痛苦觸,而生大瞋之心,必於覺知心中生起毒語罵詈,大生瞋恨於教其捐贈器官之人,當時必定怨天尤人,則易墮惡道;由如是善業而感生惡報,豈非最大之冤苦乎!

是故於此呼籲所有簽下捐贈器官之檔者,應當作一補救措施,要求加注如是字樣於捐贈器官之檔上:

「醫師應於確定本人即將於一小時或十幾分鐘後亡故之時,先行注射麻醉劑,作全身麻醉,方可於死後立即割除器官。」並與家屬或同修之師兄姊互相幫助,作確保如是進行器官捐贈條件之行為。切莫不信此言,不肯作如是補救行為者,則命終後被割器官而感受極度疼痛時,請勿生瞋而怨天尤人,以免自墮惡道。已簽器官捐贈文件之會員,於此應特別 注意之,莫信一知半解之所說也;否則難免臨命終時,枉受大苦,乃至因為割取器官之大痛而生起大瞋噁心,墮落惡道,枉受來世之惡道苦,枉修此 世種種善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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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6-2013 12:57:54|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於器官捐贈是大善行,理應往生善道才是,如果其結果是被割取器官時因劇大痛苦感覺被騙而生瞋怨、因而下墮三惡道中,豈不冤枉哉!

以下是正光先生對於證嚴法師關於器宮摘取的反方論述, 有福德之人士請參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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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談器官捐贈。證嚴法師在《生死皆自在》第三一八頁~三一九頁云:「人往生後,六識已不起作用,只存第七、八意識。假如捐贈大體或器官是出於亡者自願,那麼為了醫學上的需要而為亡者身軀做處理時,亡者的意識不會覺得難過,肉體上也不會感到痛苦。甚至處理的人也可以一邊這麼說:『你的肝可以救人、你的胃也可以救人……』讓亡者的意識更增歡喜。

假若捐贈大體或器官不是出於自願,那麼處理過程中,他多少會有所掙扎,因為人最執著的就是自己的身體,哪怕是死了之後,還是同樣的執著。當然願力會提昇意識,自願捐贈大體或器官的人,在往生之後,就會因為自己的願望圓滿而心生歡喜。」

正光先生辨正如下:當吾人剛斷氣,呼吸心跳停止(初死位)的時候,今生的記憶將轉至第八識中,導致業鏡現前,如同電影片播放一樣,由上而下一格一格快速的出現。每一格所造之業,或善業、或惡業、或淨業、或不淨業,都能清楚了知,接著就進入真正死亡的階位(唯識學稱為正死位),這時第八識開始捨身;而第八識捨身有五種,如前所說;其中第四種:若是造諸惡業罪不及地獄業者之死亡,在死前及正死位方有四大分離種種痛苦發生。一般而言,這些造諸惡業罪不及地獄者,在剛死亡沒多久,約三~四小時以內,意識仍然存在,於息脈已斷三~四小時之後才斷滅,如前所說。又因為亡者生前曾簽署器官捐贈卡,同意於死後捐贈器官,因此醫生通常於器官捐贈者死後就會儘快進行器官移植手術,以免因為器官捐贈者死後時間太久,導致器官敗壞而無法移植,所以器官移植手術通常在器官捐贈者死後二十分鐘內就開始始進行,也就是說,在器官捐贈者意識尚未完全斷滅前就開始進行器官移植手術。由於器官捐贈者初死時意識覺知心尚未斷滅,醫師也未使用任何麻醉劑就動刀,此時猶如生人在未使用麻醉劑的狀況下動刀一樣,是非常痛苦的,但是他卻無法表示任何感受痛苦的意思,是極為痛苦的,那時將會心生怨恨,痛恨自己被騙了。試想生前不小心被針刺了一下,尚且呼天搶地,更何況器官捐贈者在無任何麻醉之情況下,而在身上開刀割除各種器官,其劇痛難耐可想而知;因劇痛難耐的緣故,生起大瞋,可能下墮三惡道中。由於器官捐贈是大善行,理應往生善道才是,其結果卻因被騙而生瞋怨、下墮三惡道中,豈不冤枉哉!

【中略】

第一點,證嚴法師舉:「佛陀曾曰:『頭目腦髓悉施人』,絕對沒有一個救人的人還下墮地獄的」,來證明自己說法是對的,卻不知道她自己是斷章取義而違背 佛的開示,何以故?佛在《大寶積經》卷九十如是開示:「在家菩薩住於慈愍不惱害心應修二施,何者為二?一者法施、二者財施。出家菩薩應修四施,何等為四?一者筆施、二者墨施、三者經本施、四者說法施。無生法忍菩薩應住三施,何等為三?所謂王位布施、妻子布施、頭目支分悉皆布施,如是施者名為大施,名極妙施。」,經中已明言:唯有無生法忍菩薩(正光案:指初地以上菩薩,不論出家菩薩或在家菩薩)可以作頭目支分之布施,而這種布施,佛說為大施、極妙施,非是無生法忍菩薩以下之出家菩薩或在家菩薩所能作得到的。又 佛開示在家菩薩財施有二種,分為外財(指財物等布施)及內財布施(尤指為護持正法而犧牲身命,如《大涅槃經》卷三所說,有德國王護持覺德比丘正法,與破戒諸惡比丘戰鬥,身被刀劍箭槊等,體無完膚,死後往生阿閦佛國作聲聞第一弟子),在家菩薩應以外財布施為主,護持出家菩薩弘揚正法,必要時,得以犧牲身命內財而使佛的正法能夠延續下去。由上可知,頭目腦髓悉施人之布施,是初地開始的菩薩為了成就佛道所做的內財布施,並非是未入地的出家、在家菩薩或凡夫所做的布施;而在家菩薩應以外財布施為主,必要時才以身命來護持正法。從這段經文的真意,反觀證嚴法師說法,完全不如法,反而誤導眾生做器官捐贈,因一時善念而下墮三惡道。假使她想勸導眾生施捨器官,應該有保護布施器官者的措施,然後才可以大力勸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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