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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3-2017 10:33:46|来自: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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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信息不准确,这么下结论可能要误导别人了。
第一,中新没有达成交换外国人账户信息的信息互换协议,CRS只是信息互换标准,其是建立在信息互换协议之上的,所以即使有CRS,新加坡对中国没有交换情报的义务,起码目前还没有;
第二、即使交换,CRS下交换的也是外国人在本国的金融账户和金融资产信息,不包括房地产信息。你说的香港保单,那就是属于金融资产,属于CRS的范围。
其实,我觉得这CRS如果真的在中新之间得到执行,倒是会刺激国人把在坡的金融资产转化成不动产,因为可以成为CRS下的隐秘资产免于被交换到中国。
对于楼主这种以海外资产配置分化风险并追求长期保值为主目的的,我觉得是值得考虑而且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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