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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17 17:54:13|来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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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错了条款了,工资收入属于雇佣收入,不是14条讲的专业性劳务收入。应该适用15条: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 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请注意措辞:“可以”V.S.“应该”)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 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一)收款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还有第22条(一)
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一)中国居民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新加坡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另外,国税总局对此有专门文件的,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找一下。结论就是我说的,如果要回国交税就是补差价,但实际上除非自投罗网,没人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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