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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勇敢的小虎

[其他] 新加坡收入在中国需要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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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17 16:43:36|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的有点想当然了。   我摘抄的那部分意思很明确:作为打工族(包括董事),你打工的收入只需要给所在国交税就行。 至于在帖子里面吵什么政府什么的,真的没意思。 每个帖子下面去骂一下中国政府你很爽嘛?但是别人不爽了。  套用别人的话:自己拉的屎自己看就行了,给别人看,你不恶心吗?

点评

我说的好,就看不惯这种人。  发表于 20-4-2017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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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17 17:13:06|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BrightYu 发表于 20-4-2017 16:41
显然你的中文理解能力有点问题,我最初讲的说你骂的人就是指你的父母,毕竟他们都曾是中国政府领导下的 ...

这逻辑也是够奇葩。父母供职于政府,你就是政府养大的?那你父母要是供职于singtel,那你就是singtel养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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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17 17:21:01|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千股涨停 发表于 20-4-2017 17:13
这逻辑也是够奇葩。父母供职于政府,你就是政府养大的?那你父母要是供职于singtel,那你就是singtel养大 ...


说你理解能力有问题,你还不承认,我都说得很清楚了,说的是你父母,你非要扯到政府身上。
那我就再说一边,我说的是你骂的狗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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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17 17:39:36|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BrightYu 发表于 20-4-2017 17:21
说你理解能力有问题,你还不承认,我都说得很清楚了,说的是你父母,你非要扯到政府身上。
那我就再说一 ...

普通公务员就等同于狗官,你的逻辑是小学生阶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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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4-2017 17:54:13|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错了条款了,工资收入属于雇佣收入,不是14条讲的专业性劳务收入。应该适用15条: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 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请注意措辞:“可以”V.S.“应该”)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 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一)收款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还有第22条(一)

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一)中国居民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新加坡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另外,国税总局对此有专门文件的,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找一下。结论就是我说的,如果要回国交税就是补差价,但实际上除非自投罗网,没人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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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017 10:14:01|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乌龟龟 发表于 20-4-2017 17:54
你看错了条款了,工资收入属于雇佣收入,不是14条讲的专业性劳务收入。应该适用15条:

第十五条 非独立 ...

谢谢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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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4-2017 12:26:16|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千股涨停 发表于 20-4-2017 17:39
普通公务员就等同于狗官,你的逻辑是小学生阶段吧

官就等同于狗官,你是幼儿园还没毕业么?说你是法轮喷子,你就要验证给大家看是吧。
你父母是普通公务员,却没能力帮你捞个厅级干部,他们不是狗官,你恨他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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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017 15:12:18|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乌龟龟 发表于 20-4-2017 17:54
你看错了条款了,工资收入属于雇佣收入,不是14条讲的专业性劳务收入。应该适用15条:

第十五条 非独立 ...

这么说,像我们这些在新加坡交了税而回过没有补交税差的全体在新中国人,其实都是已经犯了偷税漏税罪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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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4-2017 17:15:43|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了超过两年的好像就不用交中国的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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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4-2017 09:49:10|来自:美国 | 显示全部楼层
kevin2013 发表于 22-4-2017 15:12
这么说,像我们这些在新加坡交了税而回过没有补交税差的全体在新中国人,其实都是已经犯了偷税漏税罪了嘛 ...

犯不犯罪我不知道,那首先得看偷了多少税,够不够犯罪的标准了。

还有一个更关键的话叫“法不责众”,你也可以这么理解,大部分人都不遵守的法律,原因是法律本身有问题,还是制定法律的人根本没想执行,就好像国内的禁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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