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fredveron1</I>在2005-3-10 9:58:17的发言:</B>
<P>我在2004年7月才拿到PR, 因此2003年是拿EP的. 不知这个有无影响. 父母的LTSVP那时是由单位担保的, 现在转成5年的LTSVP, 由我担保了.</P>
<P>税务局给我寄表时, 没有给我父母RELIEF的表, (FORM B1?) 我就打电话, 他们问了后说, 由于不到半年, 不用了.</P>
<P>税大概有2百左右. 但我已交了. 好象是有异议, 有时效. 看来机会不大了.<IMG src="https://www.sgchinese.com/bbs/Skins/default/topicface/face1.gif"></P></DIV>
<P><FONT size=3>有两种可能,如果你还未当作税务居民(Non-tax resident),去年所收到的报税单是Form M, 你就是被征固定税率(fixed tax rate)15%之内,那就没有个人税务回扣(Tax reliefs and rebates, 包括父母的回扣在内)。所以他们所说的半年(正确地说不超过183天),是指你本身在新加坡未居住或工作超过183天(半年),而不是指你双亲未住满半年的因素。</FONT> </P>
<P><FONT size=3>假如你完全属于上面的情况,等到你继续工作至2005年超过半年,税法将允许你有权要求2003年的个人所得税重新估税(Re-assessment),从非税务居民的身份变成税务居民,一切重新计算。换句话说,非税务居民连续三年在新加坡工作,都将一律当作税务居民论,有权享有优惠的居民税率(Resident tax rate)和回扣。</FONT> </P>
<P><FONT size=3>另外一种可能的情况,则是部分我国下级官员,正如创新科技(Creative Techlogies)总裁沈望傅先生的书中所说,典型的“NUT”(Means "No U-tern")办事心态,就是脑筋无法急转弯,怕多做多错,结果变成少做少错,因此没明文规定的事宁可不允许,除非你敢去惊动他们的上司。</FONT>
<P><FONT size=3>吴资政曾在几年前(当时他还是我国总理)国会辩论时说,凡是法律上没列明的,不是不允许你去办,而是你尽管放心合法地去做直到政府喊停,否则将会有碍国民的积极性及创新精神(大意如此)。因此所得税法没说不允许申请父母税务回扣的情况,你就绝对有权要求扣税。</FONT> </P>
<P><FONT size=3>请问你是属于那一种情况?</FONT></P>[em07][em07][em07]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10 13:13:11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