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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城商贾投资中国大陆,早已不是稀奇话题,自两国1990年建立外交关系以来,新加坡对华投资不断激增,最高年投资额一度高达34.04亿美元,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投资势头低点回升,2008年投资总额再次迫近30亿美元大关。
隆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也是新加坡投资商队中的一员,10几年前,当他们将新加坡花园公寓建筑风格首次引入中国海滨城市秦皇岛,获得中国“国家优质工程奖”和“1997年度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之际,他们做梦也不会想到,这座身披荣誉光环的花园公寓会将他们自己带到被告席上,并令其倾听败诉的宣判。
关于这场诉讼,简单说来就是:61户业主在现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生效5年之后,因投资回报事宜与隆威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法庭,要求撤销合同,退房退款。本文无须赘述其来龙去脉(详情可参看国际互联网相关报道),倒是期间发生的一些现象引人深思。
首先,在法庭一审判决隆威公司败诉后,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符启林、李显冬、隋彭生等著名法学家,对法庭判决均表异议,并联名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认定法庭判决有违民法公平原则。
其次,众多法律专家、专业律师纷纷指出:61户业主购买的是已经建好的现房,并全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已签订5年之久,远远超越了以1年为期的“除斥期间”(即诉讼有效期),法庭却判决双方撤销合同,这是明显违背合同法相关规定的。
其三,众多法律专家指出:61户业主都是具备法定行为能力的投资置业者,其中有人还是法官身份,对5年前的合同条款应当理解得非常透彻,如此反复无常、出尔反尔,对合同的信用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均构成极大损害,法庭判决61户业主胜诉,无益于信用社会、法制社会的建设。
……
如此强烈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法庭当局却不为所动,今年4月二审依然判决隆威公司败诉,这令诸多新加坡投资商深感困惑,也使笔者产生了深入分析法庭当局心态的欲望。
窃以为,中国秦皇岛的法官也有苦衷。当前全球陷入经济危机,社会的稳定自然是邦国首要大事,判定隆威公司败诉,受伤的无非是几个新加坡商人,断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当下该词汇是“社会稳定”的反义词之一);倘若判定61户业主败诉,激怒的将是61个主体对象,群起上访、围堵法院的浩荡之势或有目睹,委实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的构建。孰轻孰重,法官自明,法律专家的质疑自可列入“业界争鸣”之范畴,总不至将危机招惹到乌纱帽上。
由此看来,中国秦皇岛法院领导的处境似乎也可以换来几分同情。但是,窃以为他们的思路中却潜伏着可怕的“昏招”。
首先,稳定与发展本应统筹兼顾,它们是互为基础的辩证关系。面对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中国政府大手笔拉动国内经济、刺激投资,以发展促稳定,这才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思路。本案法官为维持稳定而人为调低新加坡投资商的砝码,维持的是当地小群体的稳定,伤害的是社会投资大环境,与中国政府“以发展促稳定”的战略思想无异于背道而驰。投资大环境受到干扰,必将影响投资热情和信心,从而使经济发展举步维艰,最终受到损害的才是真正的公众利益和大群体的稳定
其次,“以法律为准绳”在中国法律界已是老生常谈,但是,本案法院领导的“准绳”明显偏离了纯粹的法律,倒是更贴近“行政管理”一些。本来在健全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款中,一切都是有章可循的,本案法官的头脑中却不适宜地掺杂进一些法外因素。本案判决后,众多法学家发出质疑,广大新加坡投资商也普遍失望,这足以说明,法官操作的法律不是纯粹的法律,法官考虑的政治也不符合政治大局,把法官自己还累得心力交瘁,真是一无是处了。
早在本案诉讼阶段,新加坡驻华大使馆就已极其关注,并致函秦皇岛市市长寻求妥善处理。秦皇岛市作为中国首批开放的沿海城市,一向致力于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因而,市长对此亦非常重视,将函件转发给法庭方面以期慎重审理。遗憾的是,法院领导的“准绳”依然偏置,这不能不让人联想到61个业主中间还有一位拥有法官身份的“特殊原告”……
说到底,笔者由衷希望中国法官以本案为戒,真正做到“以法律为准绳”,切忌受到非法律因素干扰。纯净的法律能够维护一个优良的经济秩序,优良的经济秩序孕育投资高潮和经济繁荣,这样的良性循环才符合中国政府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终极战略,法官必须要为这样的终极战略服务。此外,在华投资的新加坡商人也应从本案中获取一些宝贵的经验,像秦皇岛隆威公司那样,不要轻易放弃对法律公正的追求,信任并依靠当地政府,同时,在驻华大使馆的荫蔽下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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