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知道有没有人发报过,重要知识提醒一下大家~ 我把英文稿翻译了一下。
HDB业主需向建屋局登记房间分租事宜
1 从2010年2月1日起,凡业主分租自己组屋房间,必须于七天内向建屋局(HDB)登记。他们也必须在续约或终止房间出租时,或住户资料有更改时,通知HDB。但出租房间无需事先向HDB申请。
2 新规定将帮助内政部(MHA)持续努力消除高利贷的活动,并更好地保护组屋居民。目前,有些人用旧地址向大耳窿借贷 ,自己却租住另一间组屋单位。由于他们搬迁后没有更新身份证(NRIC)地址,那旧址的新住户在借贷人(原屋主)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常遭大耳窿骚扰 。
3 通过这项新条例,建屋局将能够掌握HDB房间住户的资料。纪录所有屋主及房间租户的地址后,HDB将能够追踪借款人的行踪。
注册详情
4 新规则将适用于所有新的房间分租和现有的个案:
· 对于现有的分租个案,若租约于2010年2月1日之前开始,业主有(从2010年2月1日起)6个月的宽限期向HDB登记他们的组屋房间出租事宜
· 对于新个案,由2010年2月1日起,业主须从出租或转租的租约开始日期之7天内向建屋局登记
5 为方便登记,业主可于网上或HDB的分区办事处登记,办事处内将有建屋局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指导登记过程。
6 业主将被要求提供附件A 所示的 (36KB)必要的信息 。
不遵守条例的罚款
7 一,藐视条例者将被征收最高3000元罚款。建屋局可以强制征收屡次不遵守新的规定的业主的单位。
8 除了这项新规定,建屋局没有对房间分租的条款及条件(附件B 所示,22KB)做出任何其他更改。
查询
9 如需进一步信息或查询,市民可致电建屋局分区办事处服务热线1800-2255432
发布日期:2010年1月12日
*若需要英文原稿/附件A/附件B的资料,可向我索取,或到建屋局网站查询*
您忠诚负责的ERA中介
家恩
[email protect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