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狮城论坛

返回列表 发帖 付费广告
查看: 1767|回复: 3

[房产] 若放弃PR或公民权 两年内须卖有地住宅

[复制链接]
发表于 19-10-2010 22:18:19|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法令一旦生效,有地住宅的外国受益人继承物业后,必须在五年内把物业卖掉,而不是目前的十年。(图/档案照)
今年底开始,我国有地住宅的业主一旦放弃公民或永久居民权,将必须在两年内卖掉物业。

国会昨天一读通过住宅房地产法令(Residential Property Act)的修订。根据新规定,有地住宅业主一旦放弃公民权或永久居民权,则必须在两年内卖掉房地产,否则将面对两万元罚款以及/或者三年的监禁刑期。

另外,有地住宅的外国受益人继承物业后,必须在五年内把物业卖掉,而不是目前的十年。

住宅房地产法令是在1973年制定,以限制外国人在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但罚款金额自1974年起未经更改。修订后的法令,将在下个月在国会进行二读,若获通过,将在年底前生效。

根据这项法令,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要在我国购买有地住宅或空置住宅用地,须先获得律政部的批准。每一名买家只能购买一项受限房地产,而且仅供自住,并在购买后的首几年不得转卖。

据了解,过去两年来,由于触犯住宅房地产法令而被惩罚的案例只有三到四宗。

另外,根据修订后的法令,外国发展商买下有地住宅用地后,若延长建筑规约期,将须按期缴交更多款项。

更多报道,请翻阅19.10.2010《联合早报》。
发表于 20-10-2010 18:26:5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狮租房
我的理解是有地住宅,主要针对有钱人,排屋,有地契的房子。
一般私宅应该不算有地的!租屋当然如果你走应该要卖掉,本来人家就优惠自己人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2010 19:23:26|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我没有条件买有地住宅。
住有地住宅幸福指数高一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2010 22:21:52|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都需要自己打理,会更幸福一些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新浪微博登陆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小程序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