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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等地的活动,比如办网站、办电视台、搞示威游行等,都需要大量经费,而这笔钱,基本上是靠F*G信徒的捐献集资和某些特殊基金会的捐助而来。据传,捐助总额可能高达六十亿美元。 有人质疑,F*G这种捐款集资现象已严重违反了美国的相关税务规定。 在美国,象这种捐款集资,属于赠与税的课税对象,又称为课税物件,即通过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讲,所有无偿的财产转移都可成为赠与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 (1)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财产; (2)捐赠给政治团体的财产; (3)捐赠给学校的财产; (4)夫妻之间的相互赠与;(5)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亡故,留下的供另一方生活所用的财产;(6)夫妻离婚后,用于给与对方教育和医疗之用的赠与。 美国赠与税实行的是累进税制,10000美元以下免税,10000美元以上的,税额为一定基数加上超出额与税率的乘积,税率幅度因赠与额不同而在 18%--60%之间波动,但财产转移额在21,040,000之上者,直接缴纳转移额的55%做税,而无需加基数。依照美国2002年对赠与税做出的最新修订,每位美国公民在一年中对某一个人赠与10000美元(1932—1976年是3000美元)以上的,都应缴纳赠与税。F*G创始人李大师接受富翁信徒孙约翰价值50多万美元的豪宅捐献时,似乎未能在美国新泽西州税务部门找到相关的税务纪录。 问题出来了,这么大的资金,F*G组织又缴纳了多少税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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