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gtls 于 9-3-2011 18:21 编辑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已将 “张冠李戴案”转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来山西省古交市扣押古交市水泥厂的公爵王轿车;由于采取了在公路上抢车的扣押手段,错扣了古交市选煤厂的公爵王轿车。对这种张冠李戴的违法扣押,受害人以及同情支持受害人的全国人大代表亢龙田、郭新志等同志曾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诉、反映十四年之久,但至今得不到纠正。 地方法院拒绝纠正;最高人民法院,不但不予纠正,反而对坚持错误的地方法院袒护包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于2002年12月8日给亢龙田的法办联复(2002)第401号函复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全国人大代表郭新志同志曾在2004年3月14日之前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致肖扬院长信,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办联复(2002)第401号函复提出意见,但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 受害人于2010年2月25日用EE906694407C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王小(晓)新厅长寄《申诉书》及附件和证据。2010年5月11日受害人给王小(晓)新厅长拍了如下电报:“请厅长批准受理您2月26日收的山西省古交市千峰精煤有限公司申诉案并请及时移送民行检察厅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已将此“张冠李戴案”转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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