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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新加坡做工,未满6个月,之前人事部说不要赔钱,让我写辞职信就可以了。可是不到一个星期,他们变了, 又说要得赔钱,是年薪的30%。可是我才不到6个月,这样的规定算不算不合法?并且根据新加坡的法律,不到6个月,提前一星期通知公司就可以了。所以我的公司合约上写说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否则要罚钱。这是不是也是不合情理的?如果我先写一封信投诉他们,我再离开,不给他们钱。这样会进黑名单吗?因为已经提前通知他们了,这样可以吗?谢谢大家了注:没有培训费,合同上只是说赔偿公司的什么名誉损失,人员流动之类的费用!所以这个合同算是违法吗?还有合同上面写说 不能给第3个人看,这是不是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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