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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凡又平凡 于 19-3-2012 14:02 编辑
屋主签约后不愿卖屋 高庭:卖方须四周内完成交易
(2012-03-19)
傅丽云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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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组屋引发纠纷,买卖双方打起官司。买家坚持完成交易手续,卖家宁愿赔偿对方,也不要卖屋。
经过近三年的拉锯战,高庭判买家胜诉,令卖方四周内完成组屋买卖交易,还须承担买家的讼费。
涉案的四房式组屋位于裕廊东13街第108座,2009年5月26日选购权书(option to purchase)列的价格是33万6000元。
以两年多前签订的便宜价买到组屋的是陈金源和李媛婷,同在星和(StarHub)当技术员。卖方为陈世庭(无业)和林楚香(房地产经纪)。
卖方声称有口头协议,表明如果在签下选购权书的两周内,他们无法获得购买替代组屋的贷款的话,交易就能中止。
买方否认有这样的口头协议,坚持卖方把组屋卖给他们。
根据选购权书条文,双方必须一起向建屋发展局申请买卖交易的批准。鉴于卖方迟迟不愿申请,迫使买家采取法律行动,要对方履行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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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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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于前年3月开审,陆续审理后,到本月初才结束。
根据高庭法官朱汉德昨天发表的判词,卖方在审讯时,声称他们与买家当着房地产经纪蔡耀伦的面,有过上述口头协议,并在两周后,口头通知买家他们无法取得贷款,交易因此必须中止。
卖方如拒签买卖文件
主簿官有权代签完成交易
审讯半途,卖方叫律师停止代表他们。他们通知法庭他们不会传召房地产经纪,说是他们犯错了、不愿再抗辩,并要求赔偿买方,而不是履行合约。
结果,法官要双方就买卖交易是否能获批,先向建屋局提出申请,再继续打官司。
卖方没采取行动,买家只好再向法庭申请,要对方遵照法庭的指示。卖方最终向建屋局提出申请,该局于今年1月批准这项交易。
本案续审时,卖方再次提出赔偿买家的要求。林楚香声称受蔡耀伦误导,以为无法取得贷款,交易就能中止,但法官指出,这与辩方先前的立场有所不同。
林楚香又辩称,她是专做组屋租用的房地产经纪,不熟悉组屋的买卖条文,但法官不相信卖方的说法。
法官说,买方理当得到他们购买的组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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