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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hencheng 于 1-5-2012 05:29 编辑
4月19号早上我递交了辞职信,4月20号我收到了PR批准信,批准信内含一张表格要求雇主填写盖章内容大概是,本公司已知员工某某获得PR批准,签名,盖章。
PS:雇主必须是申请时相同雇主。
于是我忐忑不安的拿了信到人事部,人事部表示,你交了辞职信,即将离开公司,关于这张表格我们要慎重考虑再给你答复是否给予填写,我想应该是悲剧了。
请问各位大神是否有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人事部不写证明怎么办? 去移民厅没有这张表格 移民厅会怎样安排我???
纠结死了 天意弄人么···我正想换工作呢···
更新:HR给答复了··给我写了那个EP152在职证明表格 但是:坑爹的 他们在上面写 PS此员工已经辞职 最后一天在5月18号。 该怎么办呢 叫工资单? ICA会不会问我为什么拿不到表格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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