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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帮忙建议下。
- 基本情况:我、太太和小孩的PR申请刚刚批准,之前我和太太是持EP的。小孩和父母亲准备在6月底回新加坡,本来公司已帮助他们申请好了LTVP和DP(其实是renew的,他们的证是和我的EP绑定的。他们之前在新加坡持LTVP和DP住了一段时间,后来回国了),但现在不知怎么办理他们的入境了。
- 我是打算让父母持LTVP在新照顾小孩的。
- 问题:
1. 我是否能继续持有EP一个月,等他们在6月底使用当前批准的In-principal Approval letter入境,再办理PR?我看PR批准信上是说2个月有效。
2. 还是,我现在就办理PR手续,用PR身份给他们重新申请了e-Entry VISA?
3. 父母在国内申请旅游签证?貌似比较麻烦。
谢谢版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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