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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部分雇用客工刑事罪将改为“触犯行政条例”,以提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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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14:57:53|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些违法行为如聘请“幽灵员工”,从刑事罪改成“触犯行政条例”(administrative infringement),法案一旦通过,可提高执法的效率


多项雇用客工刑事罪 将改为“触犯行政条例”
(2012-08-14)

  人力部昨天在国会提出雇用外来人力法案(修正)一读,法案将部分违法行为从刑事罪改为“触犯行政条例”,后者可由人力部新设立的“外来人力总监”执行惩罚,无须通过法庭较冗长的程序处理。这项改变将确保聘用外劳的雇主承担应支付的费用,避免外籍员工被剥削,同时保障本地员工就业机会。
胡洁梅 报道
[email protected]
  人力部拟议设立“外来人力总监”(Commiss-ioners for Foreign Manpower),并将一些违法行为如聘请“幽灵员工”,从刑事罪改成“触犯行政条例”(administrative infringement),法案一旦通过,可提高执法的效率。
  人力部昨天在国会提出雇用外来人力法案(修正)一读,法案将一部分违法行为从刑事罪改为“触犯行政条例”,后者可由人力部新设立的“外来人力总监”执行惩罚,无须通过法庭较冗长的程序处理。
  这项改变将强化法网,确保聘用外籍劳工的雇主承担应支付的费用,避免外籍员工被剥削,同时保障本地员工的就业机会。
  现有法令下,触犯外来人力法令的行为全属刑事罪,由法庭处理,一般需要超过六个月时间结案。
  法令修正后,一些不构成刑事罪、不会对员工造成直接伤害的行为将定义为“触犯行政条例”,直接由外来人力总监处理。违例者可被令缴付行政罚款,最高罚额可达2万元。违例者也得遵照外来人力总监的指示,禁止聘请外籍劳工。
触犯行政条例行为内容
  触犯行政条例行为包括:未通知当局工作准证已取消 、没有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等。没有妥善照顾员工、拖欠薪水等剥削员工行为仍属刑事罪行,可面对监禁刑罚。人力部也将成立一个三人组成的独立上诉委员会,由有司法裁决经验的人担任主席,处理这类案件的上诉。
  为照顾员工的利益,雇主在法案通过后,有责任确保在本地等待赔偿的员工获妥善照顾,否则可面对最高一万元的罚款以及12个月监禁。雇主将原则上批准信(In-Principle Approval Letter)寄给在国外的员工时,须确保内容翻译成他的使用语言,让他在出发前了解雇佣权益。违例者可面对最高行政罚款一万元。
  我国收紧外劳政策,一些雇主为了聘请外劳,制造幽灵员工,或者为了减少雇佣开销,非法向员工索回劳工税、保险等等。法令修改后将增添一些新条款,以有效处置这些不当行为,包括提供伪造文凭、收取回扣等。
  为加强执法力度,人力部也建议为一些违例行为加设推断条文(presumption clause),避免违例者以不知情为借口,逃避罪责。以拖欠薪金为例,处理薪金的职员有责任监督,不能以不知情为理由,除非他有充足证据证明。同样的,员工在申请工作准证时,应确认自己提交的文件,不能以不知情为提供伪造文凭的理由,影响调查进度。不过,人力部会谨慎辨别那些由雇主或中介代交假文凭的个案,对违法雇主或中介采取行动。
  同时,法案建议提高调查权限,让查案人员进入涉嫌违例的单位或外籍劳工的住所检查、允许摄像与录音作为呈堂证物、要求雇主让所有员工协助调查等。
一些现有罪行惩罚加重
  人力部也将提高现有罪行的一些刑罚。例如,非法雇佣的刑罚最高罚款额将改为三万,是原有的一倍,另可加坐牢最长12个月。最低罚款将设为5000元,现有刑罚未设最低罚款额。
  法案若在下一次国会通过,预计今年底会生效。
  人力部今年5月至7月针对修改雇用外来人力法令,展开公众咨询。人力部原先建议把雇主向员工索回雇佣费用的行为列为刑事罪,但雇主认为这属于较轻微的行为。非政府组织则认为,这与收取回扣的行为同样严重。人力部最后把它列为触犯行政条例的行为,但把最高行政罚额定在两万元,超过雇主可索取的回扣。外来人力总监也可令雇主做出赔偿。
  当局接下来会继续检讨法令,研究遣送员工回国的合理通知期限、雇主在特殊情况下须付的医药与遣送费用等事项,并与利益相关者展开讨论。
五新条款与刑罚
1) 非法引进外来人力(刑事罪)
  雇主设立“空壳”公司,以合法工作准证聘用外籍员工,却在他们抵达本地后,无法为他们提供就业。
  刑罚:最高罚款6000元,外加坐牢6个月至两年。聘用超过5名外劳的“空壳”公司雇主可面对鞭刑。
2) 提供伪造文凭(刑事罪)
  违例者虚报学历,以取得相关就业准证。条例确保外籍员工遵循S准证和就业准证的申请条件,保障本地员工的利益。
  刑罚:最高罚款2万元,或/与监禁最长两年。
3) 聘用本地“幽灵”员工(触犯行政条例)
  利用本地”幽灵“员工,以提高能聘用的外籍员工人数,或减少外籍劳工税。条例确保雇主遵守客工比率顶限,不过度聘用外劳。
  刑罚:最高行政罚款2万元,另可被禁止聘用外劳。
  (注:与“空壳”公司团伙有关的违例行为仍以刑事罪处理)
4) 收取回扣(刑事罪)
  外籍劳工向中介支付2000元至超过1万元的费用(包括给雇主的回扣),以保障工作。这导致外籍员工负债,影响本地员工就业机会。
  刑罚:最高罚款3万元,或/与监禁最长两年。
5) 向员工索回雇佣费用(触犯行政条例)
  为减低开销,雇主非法向员工索回外籍劳工税、保证金与保险等雇佣费用。条例确保聘用外籍劳工的雇主承担应有的开销。
  刑罚:最高罚款2万元,外来人力总监令可指示雇主赔偿员工。不遵照指示,可被控上庭,最高罚款1万元,或/与监禁最长12个月。

发表于 14-8-2012 15:14:31|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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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收取回扣(刑事罪)
  外籍劳工向中介支付2000元至超过1万元的费用(包括给雇主的回扣),以保障工作。这导致外籍员工负债,影响本地员工就业机会。
  刑罚:最高罚款3万元,或/与监禁最长两年。

这个第四条怎么理解啊?就是说中介收取超过2000的中介费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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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08:31:57|来自:新加坡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幽幽暗香浮动 发表于 14-8-2012 15:14
4) 收取回扣(刑事罪)
  外籍劳工向中介支付2000元至超过1万元的费用(包括给雇主的回扣),以保障工作 ...

应该是这个意思
这样作不但剥削,而且有利可图,导致中介雇主更喜欢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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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0:58:08|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99 发表于 17-8-2012 08:31
应该是这个意思
这样作不但剥削,而且有利可图,导致中介雇主更喜欢搞

应该是如果中介给雇主回扣的话就是非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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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8-2012 12:50:34|来自:新加坡 | 显示全部楼层
冥王星1234 发表于 17-8-2012 10:58
应该是如果中介给雇主回扣的话就是非法的吧?

那更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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