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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八月十六號提交的PR申請,兩個禮拜前有收到補交材料的信(要求填寫家庭成員,最近三個月薪水單)。
因為我在十月初結婚,所以補交材料時候又把我太太的資料填了進去。
今天又收到一封信,ICA要我確認是否給我太太也申請PR。如果申請,需要提交她的材料,如果不申請,要向ICA解釋原因。
我太太只是在六月的時候旅游簽證來過一個禮拜,而且國內有穩定工作。
我想請教我的情況一個人申請比較容易還是一起比較好,一個人申請的話理由很難找。
我的資料:來新3+years, EP三年,最近被renew成SP。薪水4300+,Gross 77K. 國內第十大學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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