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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杭州叔侄冤案始作俑者又在制造一起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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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13 12:47:03|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一段时间,杭州西湖叔侄冤案震惊全国!在一片责骂声中,追究冤案责任人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矛头直指当年侦办此案的杭州市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然而,当羊城晚报记者在与张辉、张

高平的对话中,反复核实“有没有一个女警官曾经提审你们?”时,两人却都做了坚决的否认回答。张高

平说:“从头到尾都没有女人审过我”!那么,真正刑讯逼供叔侄二人,并为聂海芬的“预审”提供原始

刑事侦察案卷的人又是谁呢?就是时任杭州市西湖刑侦大队的中队长吴伟!实际上,等案件移交到预审部

门时,已经是破案并侦查终结,聂海芬要做的工作是在刑侦定案的基础上完善证据,按照吴伟提供的侦察

材料进行了一系例的推理和论证而已!今天,当年叔侄冤案的始作俑者已经升职为西湖经济侦察大队长。

也正是这位冤案的始俑作者,自2011年3月开始,又再次如出一辙的在制造着另一起也许又要一个十年才

能平反的冤假错案!
    一、基本案情:
   长沙市民贾志坚自2000年起就全权代理杭州前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前)产品在湖南的销

售。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引发纠纷,贾志坚于2008年将杭前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该案于2009年

12月由长沙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杭前赔偿贾志坚人民币79万余元。贾志坚接着又对在该案中没有受理的部

分诉求再次将杭前起诉。该案于2011年1月6日一审判决杭前赔偿贾志坚人民币149万余元。然而,杭前一

方面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另一方面则向杭州市西湖经济侦察大队的大队长吴伟求援,请求帮忙解决。尽

管吴伟深知西湖对这事不具备案件管辖权,但他还是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于2011年3月8日以“职务侵占罪”

的名义将贾志坚从湖南长沙市家中抓捕至杭州市西湖看守所。并于2011年4月15日以“挪用资金罪”名义

正式申请了批捕!
   又一起冤假错案就此正式拉开帷幕!
    二、先是刑讯逼供、继而动用“狱侦耳目”
    我们先来看一段张高平的诉说:“在杭州西湖刑警大队我苦头吃尽:他们让我站了7天7夜,让我

蹲马步,不让我吃饭,我实在受不了赖在地上,他们就抓我的头发,我还是起不来,他们就提着我的手铐

不停抖,我被抖到骨头都酥了才勉强站起;用拖把棍按我的脚,按到我骨头受不了不停地叫,我一叫,他

们就笑,像看猴子一样;又把我按到地上,脚朝天,把我嘴巴封住,矿泉水灌到鼻子里去;打巴掌,跪皮

鞋底那些都是小事……现在手臂上还有被他们用烟头烫的疤。”张高平的待遇并不是他一个人的专利!他

的这种享受,贾志坚同样在一审、二审的法庭上都作了详细的陈述和抗议!其经历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只不过法庭书记员不予记录)!除了刑讯逼供,“狱侦耳目”更是花样百出!我们来看看贾志坚在以一个

老员名义写给党中央的一封信中是如何介绍的吧:
   “在关押我的期间,公安知道无法从事实和证据上治罪于我,就采取了极其残忍的手段对我进行逼

供和精神迫害。首先是将我调入无期徒刑或死刑犯专用的监室,再怂恿该监室的在押嫌犯对我进行多次并

且每次长达3个多小时的禁锢和殴打,差点将我窒息。我按报警器无人管,我向巡警喊救命不理,甚至是

在点名时我冲上前直接带着满脸伤痕向民警报告求救,得到的回答却是‘归队’。并且挑动监室的其他在

押人员对我进行欺凌、侮辱,最后发展到……让在押人员强行按住我给我加戴脚镣,……我的头也因此而

两处受伤,伤口长达7公分多。在狱霸惨无人道的淫威之下,硬是逼着我按他的口述写出了所谓的‘认罪

书’!也就是我的所谓‘罪证’” 。当远在加拿大特意赶回杭州旁听庭审的贾志坚女儿在法庭上看到父

亲身上那累累伤痕,听到这些血和泪的控诉时,真是悲愤欲绝!
    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原来以为只要一吓二打三关,贾志坚就会同意将第二次诉讼撤诉!然而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贾

志坚竟然和张高平一样,是个认死理的人!吴伟无法收场,只好放出狠话:“那我就办成铁案!”真是欲

加之罪何患无辞!请看:
   吴伟不顾已经经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贾志坚与杭前两者之间 “双方构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

”“ 前进公司认为本案双方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或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

律依据,不予采信”〈摘自(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0908号判决书〉等事实,硬要推翻两级法院的结论,

把这种关系说成是“本单位职工”。为什么?因为不论是“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它的犯罪

主体都必须是“本单位职工”!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还认定:“本院认为,前进公司委托贾在湖南地区代理销售其产品,双

方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引起本案诉讼,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对本案定性正确。”〈摘自(

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0908号判决书〉。可是一个西湖经济侦察大队长,却是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许

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于不顾,硬是要把这种依法进行的民事诉讼行为强行的认定为“诈骗犯罪”!
    四、证据是可以制造的
    贾志坚和杭前明明是“委托合同关系”,但要按“挪用资金罪”来追究责任,其犯罪主体必须是

“本单位职工”!怎么办?那就改变身份啊!劳动合同、五险一金等证据拿不出来,搞几份工资表还是很

容易的。于是,一张张工资表炮制出来了!尽管贾志坚在要他签字的每一张工资表复印件上都写明了“这

是假的”!律师更是在一、二审都向公诉人提出了要求出示工资表原件的强烈请求,但拿不出原件也并不

影响法庭的判决!
    其实主体关系到底是什么并没有关系,因为所谓之“挪用资金”原本就是不存在!仅仅是因发生

矛盾,还有二笔往来款共计16万多元(西湖法院最终认定数)没有按时结算。而吴伟却在侦察案卷中把所

有业务费用和提成款全部计算为“挪用资金”,高迏三百多万元!可见其诬陷之心有多狠。
     “诈骗犯罪”的证据更是好找!两份判决书就是“铁证”! 他们把原民事判决书中经双方都已

经认定了的关键证据“协议书”中的印章印,另外再在前进公司找到一份不是同一个时期的印章印拿去做

鉴定:“不属于同一枚印章印”的结论就出来了!即然有了这个鉴定报告。吴伟就凭此认定民事诉讼中的

证据“协议书”是假的!用假的协议书去打官司赢钱,当然是犯了“诈骗罪”! 可就算是“据”,最高

人民检察院也有司法解释,规定对这种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起诉”,但最高检在北京而不是在杭州,这里

还是我杭州的人说了算:我说是假的就是假的!我说有罪就是有罪!(律师找到前进公司同时期用在其它

材料上的印章印与“协议书”的印章印送司法鉴定机关鉴定结果为“同一枚印章”,但检察官在法庭上回

答:“你们用的检材来源不明,不能作为证据!”)
    五、人在做,天在看
   如参与推动浙江叔侄冤案平反的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魏刚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

说的:“这个冤案似乎很‘偏执’,不是证据的认定出现了问题,而是似乎是设定了一个方向,大家都在

朝这个方向去做,是有一个方向性的错误。这是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就像有人说的,公检法三家认认真

真地办了一起冤案”。而今天的贾志坚案件也是同样一个模板:一个原本是经济纠纷的民事诉讼案,在吴

伟的导演下,在检察院和法院的配合之下,活生生给演变成了经济犯罪!尽管他们都能看到案件中证据存

在的问题,但他们还是义无反顾的朝着设定的方向前进!公检法三家再次在“认认真真地办着一起冤案”

,一审竟然给判了个十六年!真是下得了狠手。
   贾志坚自抓捕之日算起已经被羁押两年另一个月还有多,真不知国家关于羁押期的规定为什么在杭

州如同一张白纸!依法申请的取保候审请求更是被拒之于千里之外。2月21日二审开庭至今已经有一个多

月了,虽然还没有正式宣判,但作为贾志坚及其亲人们,也许要感谢叔侄冤案的制造者们,由于他(她)

们的努力,终于触动了杭州法制的进步!也许贾志坚的冤案会因此而不再需要又等十年才能得以平反!
    浙江公安厅向冤案叔侄深表歉意,并要求杭州警方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相关执法问题的调查,做

到有错必纠,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但我们不知道这里所说的“相关执法问题的调查”是不是

仅只针对这一个案件进行“调查”?要知道,有其一就必有其二!如果在百度输入关键词“杭州 西湖 公

安 冤案”,我们就可以看到相关的词条竟有12万多条!
   “狱侦耳目”袁连芳丧尽天良,今天落得个生不如死的下场(媒体报道他已经患脑溢血严重中风)

!聂海芬把当年别人辛辛苦苦办案的成绩算到了自己头上,促成了她“女神探”的名头,今天也受到了报

应,冤案的主要责任落到了她头上!俗话说: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不论是贾志坚的冤案是否会就此终

结,还是冤案的始俑者会不会受到报应,我们都试目以待!(欢迎媒体跟踪本案, 微博:储备正能量 邮

箱:[email protected]
    人在做,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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