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辣椒Jocelin 于 19-3-2014 17:42 编辑
赡养费 新加坡法律很重视对妇孺的保护,这点从其将离婚制度规定在《妇女宪章》中就可以看出来。 其中,对赡养费的规定就体现了很浓的向妇女倾斜保护的色彩。《妇女宪章》规定,从结婚之日开始,丈夫就有给付赡养费给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不管妻子是否有职业和收入;夫妻离婚后,丈夫仍要支付赡养费给前妻,直至前妻再婚为止。 法院在决定丈夫(或前夫)应向妻子(或前妻)给付的赡养费的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双方在婚姻期间或可预见的将来的收入、获得收入的能力、财产以及其他经济来源; (2)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求、负担和责任; (3)婚姻破裂前的家庭生活标准; (4)双方的年龄及婚姻的存续期; (5)任何一方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 (6)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一方操持家务或照顾家庭成员的贡献; (7)在离婚诉讼期间任何一方因婚姻的解除而失去的可得利益。赡养费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法院还有权在判决后的任何时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赡养费。 案例中的张某逼迫林某与其离婚,断绝了林某的经济来源,显然违反了丈夫要向妻子给付赡养费的规定。 林某在诉讼中要求张某给付赡养费也符合离婚后前夫要向前妻支付赡养费的规定,因而法院支持了林某的这一请求。 而张某在法院判决后,在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拒付赡养费,却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法院根据林某的申请强制拍卖了张某的财产。 离婚时,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而且具体方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才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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