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出资,作为最大的股东在 新加坡开设了一家公司,两个公司的企业法人独立,由于工作需要,新加坡公司为我办理了EP工作准证。2013.7进入 新加坡工作,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让我担任高级机械工程师,基本月薪为4550新加坡币。2013.9月新加坡公司法人拿出一份《协议书》,甲方为中国公司,乙方为我,认定我在新加坡工作为外派。并以结束我的工作和索要相关赔偿为要挟,逼迫我在新加坡签订,协议书中规定:我在新加坡工作视为外派出差,领取中国公司的薪水和新加坡补助(30新币/天),新加坡公司账面上支付到我工资卡上的所有工资收入私下转入企业法人私人账户。2013.11月,公司通知:原《协议书》由于法律方面不规范而作废。2013.12.30,新加坡法人再次逼迫我签订新制定的《外派协议书》,由于协议书内条件过于苛刻,我拒绝签署,新加坡法人于2014.1.3在没有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出具终止信,强制解除新加坡《劳动合同》,不做任何赔偿,并将我送回中国,随后我在中国公司辞职。按照中国公司财务部指令,自2013.9.23起,我先后四次向新加坡法人账户上打入共计15370新加坡元工资。2014.2.10,中国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矢口否认我返还的新加坡工资,要求我返还新加坡全部工资,共计27300新加坡币。 该公司的做法首当其冲在规避新加坡劳工法,由于法律知识淡薄,当时没有提出反抗,现在反而被公司推向法庭,对于此情况,我想求助于大家,可否在新加坡维权,恳请大家给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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